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9日经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新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切实维
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许继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选聘进行财务报表审计业
务、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
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
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
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
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二)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以及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
量的注册会计师;
(四)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
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
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
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
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合规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审计委员会进
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等工作进行日常管
理;拟订相关工作制度、安排审计业务合同的签订与执行、配合会计师
事务所完成约定的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
信息、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
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
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如单
一选聘),选聘工作应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选聘方式的,应当通
过公司官网等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
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同时应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
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
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
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
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
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审计委员会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评价要素至少
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
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
力水平等。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
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
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
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
×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
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评价
要素及标准,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
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文件报公司,
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应当对每个有效的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
要素的得分,根据文件中的评分办法规定进行评审,审计委员会对是否
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
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理由。
(三)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
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
计师事务所签订合同,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
一年,符合聘用条件并履经本制度规定决策程序的,到期可予续聘。
第十三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
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
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
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四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
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
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
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
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
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
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
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
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五)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
和拟聘请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
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
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
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
束前完成改聘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监督及其他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
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
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
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
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
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
册会计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
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
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
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
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
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
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