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95 证券简称:甬金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6
债券代码:113636 债券简称:甬金转债
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5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4 - 2024/6/5 2024/6/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8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
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 2,008,725 股不参与利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不参与分配),公司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 元(含税)。
如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
扣减公司回购账户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
整分配总额。
(2)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 366,680,003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 2,008,725
股后应分配股数为 364,671,278 股。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
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
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根据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
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
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实际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
后计算得出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364,671,278×0.5)÷366,680,003≈0.497261
≈0.4973 元/股。
综上,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4973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4 - 2024/6/5 2024/6/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YU JI QUN(虞纪群)、曹佩凤、曹静芬、YU JASON CHEN(虞辰杰)的现金红
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50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
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45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
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45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实际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5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的事项,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办
联系电话:0579-88988809
特此公告。
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