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股份: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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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555               证券简称:德昌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3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5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5       -        2024/6/6        2024/6/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7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72,360,800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30,326,28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5   -     2024/6/6   2024/6/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
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
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
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
发。
  公司股东黄裕昌、张利英、黄轼、昌硕(宁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德朗信息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德融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德迈商务信息咨询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有关规定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
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5 元;持股期限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
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实际
税负为 10%,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1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
币 0.31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
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
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
每股人民币 0.31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
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3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62699962
  特此公告。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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