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望电气: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5-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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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63                证券简称:禾望电气               公告编号:2024-047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5       -        2024/6/6         2024/6/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3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
回购专用账户中的 772,100 股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443,227,000 股,
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累计已回购股份 772,100 股,即以 442,454,9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
发现金股利 2 元(含税)
            ,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88,490,980 元(含税)
                                     ,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方案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
务办理》之《第五号——权益分派》等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权
益分派仅派发现金红利,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数量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
份变动比例为 0。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42,454,900×0.2)
÷443,227,000≈0.1997 元/股。
     因此,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997)÷(1+0)=(前收盘价格-0.1997)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5    -       2024/6/6    2024/6/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无
     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 B882994741)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个人(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
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
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
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
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
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
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
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
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86705230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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