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豫世意见(2024)第 li004 号
致: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河
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出
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核验后,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以下简称公
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在河南省长葛市人民路 200 号公司会
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9 日 09:15-15:00。
经审查,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
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认
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19 人,
代表股份 5,861,78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41%,网络投票和现场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5 人,所代表的股份为 241,392,078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16.7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
师出席会议,董事会邀请人员列席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
表决后,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
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
投票的有效表决情况表。将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
后,依法通过了所有议案。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无新议案提出
综上,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