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2024 年 5 月 2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普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
计业务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选聘工作职责与要求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会计师事务所
选聘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
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
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
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
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
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
与程序。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
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
×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九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
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
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三章 选聘工作程序
第十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
(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四)监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应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
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公司运营管理
部、财务部、审计部、证券事务部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流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确定评价要素
和具体评分标准;
(二)选聘工作小组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选聘工
作小组进行考评。
(四)审计委员会对选聘工作小组遴选的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
查和调研;
(五)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
(七)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协
议)。
第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可以续聘。为保持审计工作
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
的,可以提议续聘其为下一年度审计机构,并不再开展选聘工作。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提议应提交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议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六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
起至少十年。
第四章 改聘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
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
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决
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
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陈述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
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
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
的沟通情况等。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拟审计年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
作。
第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
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流程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实施。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三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审计报告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制度及
相关规定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责任人
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承担;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
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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