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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致: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
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
法性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载的《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
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
东,《股东大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方式召开。
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饭店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邹涛先生主持。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
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该等股份不计入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为 461,678,557 股。
共计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38,434,6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表明公司截至 2024
年 5 月 21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
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94,262,1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173%。上述参与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服务的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
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
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合的方式,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32,621,63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包括出席现场会议和
参加网络投票,下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4%;257股反对,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74,826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1。
(2)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32,621,63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
(3)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32,621,63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
(4)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332,621,63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
(5)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32,621,63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
(6)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26,146,06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费用、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及续聘2024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330,619,90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92,232,558股同
四舍五入所致。
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79%;1,993,568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39%;83,241股弃权,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3%。
(8)审议《关于授权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325,595,33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87,207,984股同
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701%;7,034,298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87%;67,085股弃权,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1%。
(9)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332,696,46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94,309,110股同
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257股反对,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59,210,51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2%。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9,210,511股同
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64%;257股反对,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67,085股弃权,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2%。
公司关联股东Kingsoft WPS Corporation Limited、天津奇文一维企业管理咨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奇文二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
津奇文三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奇文四维企业管理咨询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奇文五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奇
文六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奇文七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天津奇文九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奇文十
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11)审议《关于修订<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
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324,903,66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审议《关于修订<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
案》
表决结果:332,694,86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94,307,510股同
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1,857股反对,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3)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表决结果:329,534,72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91,147,372股同
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472%;3,161,995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2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4)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表决结果:332,622,04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94,234,691股同
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8%;74,676股反对,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2%;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5)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332,572,26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94,184,917股同
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0%;72,676股反对,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1%;51,774股弃权,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9%。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