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测科技: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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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13      证券简称:联测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0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
                    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354 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1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4,026,190 股为基
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
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
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
接计入股东账户。

    (1)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
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
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
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
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期间)超过 1 年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人民币 0.354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
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
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
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
税,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
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
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
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
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
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
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3186 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的规定,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18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
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
缴税率为 10%的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人民币 0.354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3-85636573
  特此公告。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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