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高铁: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4-05-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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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审批
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三条 不得将企业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对于
非公益摊派性捐赠应当依法拒绝。对外捐赠应当诚实守信,
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四条 对外捐赠要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应突出履行
企业社会责任,提升公司社会形象,有利于创造公司良好
发展环境,并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盈利能力大幅下降、
负债水平高于管控线或经营活动现金流为负,对外捐赠规
模应当相应压缩。处于筹建期没有营业收入、经营期经营
亏损、资不抵债或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以
及非经营性机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安排对外捐
赠。
     第五条 对外捐赠全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原则上没有
预算不得进行对外捐赠。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追加预算
外对外捐赠,要按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要求调整预算。
       第二章   对外捐赠类别、范围
  第六条 对外捐赠类别主要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
实物捐赠要确保所捐赠实物产权清晰、安全环保、质量合
格,符合受捐赠方的需要。
  第七条 对外捐赠范围主要包括:
  (一)公司定点帮扶、对口援助单位的捐赠;
  (二)企业所在地党委、政府以及有长期共建协作关
系的医院、学校、部队等单位请求支持的捐赠;
  (三)受灾地区、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
  (四)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社会
公益性事业的捐赠;
  (五)依法成立的慈善、公益机构开展的活动捐赠;
  (六)原则上只对非营利性机构实施对外捐赠,不对
营利性机构捐赠,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章   对外捐赠管理及工作流程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工作部)为对外捐赠归
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指导、管理和协调公司对外捐赠工作;
  (二)办理子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备案、审核、批复;
  (三)办理公司对外捐赠具体事项;
  (四)按照相关要求,负责对外捐赠情况的内外部报
送工作;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党委工作部)编制对外捐赠预算。
计划财务部为资金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将对外捐赠预算纳入公司全面预算管理,
严格按照公司预算调整流程办理预算调整手续;
  (二)负责报送对外捐赠预算,按上级要求及时填报
对外捐赠数据;
  (三)负责审核公司、子公司需要经公司批准的对外
捐赠相关财务手续;
  (四)办理公司对外捐赠财务支出手续。
  第十条 对外捐赠实行预算管理,由相关部门或子公司
提出年度对外捐赠预算计划、项目明细,经部门负责人或
子公司负责人签批同意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工作
部)汇总、审核,按照相关权限履行决策程序后,纳入年
度预算管理。对预算外的对外捐赠事项,按公司预算调整
流程报批。
  第十一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审批决策
权限规定如下:
  (一) 公司对外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
不超过 100 万元的(含 100 万元),由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
董事长审批;
  (二) 公司对外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
在 100 万元以上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 1%的,由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 公司对外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1%的,由公司党委
会研究讨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 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
连续 12 个月内应视为单项捐赠并累计计算;
  (五) “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其子公司同期发生的
捐赠金额。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预算内对外捐赠事项的执行,由人
力资源部(党委工作部)起草对外捐赠的起案,经分管领
导审核、党委会研究讨论、依据捐赠金额权限规定,提交
董事会或董事长签批。
  第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年度预算外对外捐赠事项,未
突破公司年度捐赠预算总额的,由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起草
对外捐赠起案,经发起部门分管领导或子公司负责人签批
同意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工作部),履行预算调
整决策程序报董事会决策,方可执行。突破公司年度捐赠
预算总额的,报上级党群工作部门审批后,报公司董事会
决策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对境外实施的预算外捐赠和境外机构在境外
实施的预算外捐赠,坚持从严控制,每笔捐赠均需报公司
党委会研究讨论、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对外捐赠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实施前,按照公司合同管理相关规
定,由捐赠方与受赠方订立捐赠协议,协议必须对捐赠的
资金或实物的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实施中,捐赠方要掌握捐赠事项相
关动态,遇到计划改变时要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
工作部)报告。
  第十七条 对外捐赠实施后,重要的对外捐赠事项要进
行适当宣传,提升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形象。
  第十八条 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
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第十九条 捐赠资金及实物的验收必须由捐受双方签字,
作为捐赠资料存入本单位捐赠档案,纳入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对外捐赠实施后,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适时对捐赠工作进行抽查,如发现在
对外捐赠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等情况,将依据相
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对外捐赠管理及工作流程与公
司权责手册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工作部)
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神州高铁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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