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62 证券简称:*ST巴安 公告编号:2024-045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247 号)、《关于对张华根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248 号)、《关于对姚泽伟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249 号)、《关于对陶美玲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250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内容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22 年 11 月 4 日,你公司披露称,前期债务重组的债权方从中国银
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上海迈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子公司收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4)沪 0118 执 250 号《执行通知书》,
责令向上海迈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31,018.28 万元及利息,占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29.31%,但你公司直至 2024 年 1 月 29 日才披露上述事项。
你公司未及时披露《执行通知书》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
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我局将继续对你公司有关事项开展核查,
并视核查结果采取进一步的监管安排。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内容
基于上述公司存在的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公司相关
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张华根作为公司董事长,未能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
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
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姚泽伟作为公司总经理,未能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
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陶美玲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
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
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三、相关事项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按照监管要求,认真吸取教
训,加强对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深刻反思在信息披露中存在
的问题和不足,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及信息披露管理,提
高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