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566 证券简称:九牧王 公告编号:2024-017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5 - 2024/6/6 2024/6/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6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574,637,15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72,391,145 元。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4/6/5 - 2024/6/6 2024/6/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序号 股东名称 一码通账户号码
(1)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如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
关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
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
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27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
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
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
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7 元。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
股人民币 0.30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事项,如有疑问,请咨询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92-2955789
特此公告。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