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电气: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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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90           证券简称:通达电气               公告编号:2024-020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0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3       -         2024/6/4     2024/6/4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51,686,984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05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7,584,349.20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3      -         2024/6/4      2024/6/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无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派发现金红利 0.05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
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 2010 年 1 月 15 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
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所便函[2010]5 号)等有关规定,解禁前取
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即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45 元;但不
包括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上市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
者而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权激励的限售股,即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
激励限售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 0.05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 0.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
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5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
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5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云正大道 1112 号
  联系电话:020-36471360
  联系邮箱:TDDQ@tongda.cc
  特此公告。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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