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中科技: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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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16            证券简称:淳中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6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3    -        2024/6/4      2024/6/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8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除外)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
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 次 利润 分配 以实 施分配 方 案时 股权 登记 日的总 股 本扣 除回 购专 用账户 的 股份 数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税),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 20,078,227.90 元(含税)
                                                     。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除权
(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仅分
派现金红利,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不会使公司流通股数
量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计算的每
股现金红利,相关计算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
记日的总股本=(200,782,279×0.1)÷201,841,779 股=0.0995 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995)÷(1+0)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3      -            2024/6/4      2024/6/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以及自行发放对象所持股份之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何仕达、张峻峰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
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 元(含税)。持有公
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
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
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
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通”)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
的相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9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每股人民币 0.1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于本次权益分派有任何疑问,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本次权益
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53563888
  特此公告。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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