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华股份: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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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71          证券简称:杭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0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4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
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
和出借。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在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 2023 年度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回购,公司总股本 416,000,000 股,扣除回
购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中 股份 总 数 7,563,368 股, 本 次 实 际 参 与 分 配的 股 份 数 为
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
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
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
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408,436,632×0.15÷416,000,000≈0.1473 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473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了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
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
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公司股东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株式会社 T&K TOKA、杭州协丰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
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135 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 10%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如相关股东认
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
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
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
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
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6)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6721708
     特此公告。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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