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恒信息: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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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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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二四年五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
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杭州安恒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安恒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
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
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5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刊载了《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
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
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
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公
司 3 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范渊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7 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
通知》中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截至 2024 年 5 月 22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0,096,91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679%。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
股东共 4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0,523,1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3.411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
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4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0,620,0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790%。
  (三)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
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
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议案 1、《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议案 2、《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 3、《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 4、《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 5、《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
案》;
  议案 6、《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 7、《关于确认公司 2023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议案 8、《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议案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议案》;
  议案 1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 11、《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 12、《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 1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或新增提案,实际审议的议案与
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5、9、10、11、12、13 项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事项为普
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的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对相关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现场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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