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虹桥路 1591 号虹桥迎宾馆 34 号楼
电话:(8621) 68769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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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致: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3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
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
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年年度股东大会。贵司已于2024年4月23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
审议事项等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公布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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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网站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5
月27日下午14:00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科苑路399号10幢4层(名义层5
层)会议室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7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公告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
括: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的全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28 人,代表股份 186,724,84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3.989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情况:同意186,696,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7%;反对28,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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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186,696,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7%;反对28,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情况:同意186,696,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7%;反对28,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情况:同意186,696,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7%;反对28,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5,496,5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5%;反对 28,43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表决情况:同意186,696,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7%;反对28,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案》;
表决情况:同意186,696,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7%;反对28,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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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5,496,5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5%;反对 28,43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表决情况:同意186,696,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7%;反对28,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5,496,5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5%;反对 28,43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表决情况:同意186,696,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7%;反对28,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5,496,5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5%;反对 28,43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6,696,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7%;反对28,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5,496,5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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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5%;反对 28,43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表决情况:同意186,696,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7%;反对28,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情况:同意186,696,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7%;反对28,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
会规则》之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未发生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会规
则》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