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致: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孔非凡律师、王青艳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江苏亚邦染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 本
所假设:
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恰当、有效的授权;
准确的。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
勉尽责的精神, 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
事项, 并列明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 14:
西路 105 号)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7 日 9: 15 至 15: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
料和相关验证文件, 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 及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31 人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为
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
均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
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线下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票 168,208,673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8.4335%; 反
对票 1,357,323 股, 弃权票 1,319,500 股。
(二) 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票 168,208,673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8.4335%; 反
对票 1,357,323 股, 弃权票 1,319,500 股。
(三) 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票 168,269,773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8.4693%; 反
对票 1,296,223 股, 弃权票 1,319,500 股。
(四) 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票 168,269,773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8.4693%; 反
对票 1,296,223 股, 弃权票 1,319,500 股。
(五) 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 168,228,673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8.4452%; 反
对票 1,604,823 股, 弃权票 1,052,000 股。
(六) 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票 168,269,773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8.4693%; 反
对票 1,296,223 股, 弃权票 1,319,500 股。
(七) 未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 2024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亚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许旭东、许芸霞、许济洋、
许旭征、张龙新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票 760,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22.5136%; 反对票
(八) 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票 168,228,673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8.4452%; 反
对票 1,337,323 股, 弃权票 1,319,500 股。
(九)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的决定及 2024
年度薪酬的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 167,877,873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8.2399%; 反
对票 1,751,623 股, 弃权票 1,256,000 股。
(十)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 169,269,773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0544%; 反
对票 1,296,223 股, 弃权票 319,500 股。
(十一) 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单位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 168,269,773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8.4693%; 反
对票 1,296,223 股, 弃权票 1,319,500 股。
(十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 169,321,773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0849%; 反
对票 1,296,223 股, 弃权票 267,500 股。
(十三)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 169,077,373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8.9419%; 反
对票 1,808,123 股, 弃权票 0 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
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