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6/10/11/16/17 层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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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欢瑞世纪联合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
所指派的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
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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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在指定媒体发布的《欢瑞世
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
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 号
楼君康人寿大厦 30 层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7 日 9:15 至 9:25,9:30 至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总数的 37.3688%(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股份数)。其中:参加现场会议
的股东共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59,606,859 股,占公司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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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3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合计为 3,193,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9%。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193,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289%(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股份数)。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
及远程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参加会议并
进行见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进行表决,经统计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该提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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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361,739,0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075%;反对 79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3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66.7721%;反对 79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24.7479%;弃权 27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二)《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提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61,739,0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075%;反对 79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3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66.7721%;反对 79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24.7479%;弃权 27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三)《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提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61,672,4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892%;反对 85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6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64.6865%;反对 85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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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 26.8335%;弃权 27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四)《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提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61,672,4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892%;反对 85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6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64.6865%;反对 85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26.8335%;弃权 27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五)《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案》
该提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61,672,4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892%;反对 85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6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64.6865%;反对 85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26.8335%;弃权 27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六)《关于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提案》
该提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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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361,460,0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306%;反对 1,06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5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58.0353%;反对 1,06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33.4847%;弃权 27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该提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61,672,4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892%;反对 85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6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64.6865%;反对 85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26.8335%;弃权 27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八)《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提案》
该提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61,672,4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892%;反对 85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6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64.6865%;反对 85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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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 26.8335%;弃权 27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九)《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提案》
该提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
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61,672,4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892%;反对 85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6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64.6865%;反对 85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26.8335%;弃权 27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十)《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61,672,4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892%;反对 85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6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64.6865%;反对 85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26.8335%;弃权 27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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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两名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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