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3 证券简称:合众思壮 公告编号:2024-040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等相关文件,会议召开的具体情况如下: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7 日(星期
一)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推选董事朱兴旺为会议主持人。
人,代表股份 6,489,28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8765%。
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东共 2 人),
代表股份 205,770,01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7.793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110,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2850%。
(3)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
事务所曹管、高子茜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
果如下:
议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880,0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89,0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9%;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议案 2.00 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 207,869,4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权总数的 99.8336%。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同意股份数 207,869,4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权总数的 99.8336%。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同意股份数 207,869,4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权总数的 99.8336%。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同意股份数 207,869,4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权总数的 99.8336%。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议案 3.00 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 207,869,4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权总数的 99.8336%。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同意股份数 207,869,4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权总数的 99.8336%。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同意股份数 207,869,4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权总数的 99.8336%。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议案 4.00 选举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 207,869,4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权总数的 99.8336%。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同意股份数 207,869,2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权总数的 99.8305%。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曹管、高子茜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