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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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0803号
致: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双环传动”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实施 2022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 以 下简 称 “《 公 司章 程 》” ) 的 相关 规 定, 已出具了
TCYJS2022H0594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
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22H1545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及预留
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23H0989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
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
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第一 个行权 期行 权条件 成就 的法律 意 见 书 》 、
TCYJS2023H1571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见书》(以下一并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前述《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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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我国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查阅了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和资料,现就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有关议案。
了《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
划相关的议案,授权董事会调整本次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等事宜。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
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23 年度权益分派,同意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
及《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内容,调整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
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程序,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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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
关规定。
二、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本次行权
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
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2 元(含
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6
月 4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4 年 6 月 5 日。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自《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
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的,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
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6.57 元/份。本
次行权价格调整事项自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行权价格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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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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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 TCYJS2024H0803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
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之
签署页)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
章靖忠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裘晓磊 杨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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