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创电气或公司)于2024年5月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核查
了相关资料,经审慎分析,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对2022年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
订稿)》的相关规定,履行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4年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履行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
三、《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5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确定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公司
董事均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5月27日,同意以人
民币27.29元/份的行权价格向93名激励对象授予420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伟创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钟彦儒 唐海燕
鄢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