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24-031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24年6月12日下午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
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宝庆路21号公司宝轻大厦1楼
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6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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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七)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6日。
二、出席会议对象
(一)截至2024年6月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会议审议事项
提案 备注
提案名称
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非累积投票提案
《关于全资子公司武汉公司调整自建办公楼方案并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建设的议案》
上述议案相关的公告详见2024年5月28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
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与该关联交易有
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四、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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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证明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
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有效持股证明进行登记;法人股东须持营业
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和出席
人身份证进行登记;路远或异地股东可以信函、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宝庆路21号),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
样。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包括深交所交
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网络投
票程序如下:
(一)投票代码:362116;投票简称:海诚投票。
(二)提案编码及表决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不设置“总议案”。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四)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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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
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
栏目查阅。
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
六、其他事项
(一)与会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二)会议咨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21-64314018,
联系人:林琳、杨艳卫。
(三)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
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
知进行。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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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个人)出席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以下表决,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公司(个人)
承担。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可以投票
非累积投票提案
《关于全资子公司武汉公司调整自建办公楼方
案并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建设的议案》
说明:请在“同意”“反对”“弃权”相应空格内划“√”,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
对”“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未作选择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委托人签名: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需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