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三次修订
稿)的核查意见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对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三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三次修订稿)》)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
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
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对象
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三次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
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
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修订后的《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三次修订稿)》。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