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科数字: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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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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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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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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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四年五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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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科数字”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
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
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
导、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报本次调整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
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名单的议
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中国电科关于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批复》,同意公司实施第二期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
情况说明》。
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
报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
格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由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及部分员工离职等情况,根据公司《第
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股
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授予
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315 人调整为 310 人,首
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2,009.8701 万份调整为 1,971.0757 万份,预留的股票期
权数量由 502.4675 万份调整为 492.7689 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24.14 元/股
调整为 23.89 元/股;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0 日。关联董
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
格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调
整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
核查,认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授予条件,同意以 2021
年 11 月 10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3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71.0757 万份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为 23.89 元/股。
次授予登记数量为 1,971.0757 万份,登记人数为 310 人。
告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同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
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8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
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3 股。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实施完毕。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注
销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公司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
权数量由 1,971.0757 万份调整为 2,562.3984 万份,预留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492.7689
万份调整为 640.5995 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23.89 元/股调整为 18.08 元/股;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 2022 年 11
月 4 日为预留股票期权授权日,向 1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640.5969 万份股票期权,
剩余 0.0026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不再授予,并作废失效;由于首次授予的 7 名激励
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该 7 名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 55.3173 万份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注销完成后,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310 人调整为 303 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董事就上述调整、授予及注销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注
销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
为,本次对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会
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
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查,认为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授予条件,同意以 2022 年 11 月 4 日为预留股票期权
授权日,向 1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640.5969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8.08 元/股,
剩余 0.0026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不再授予,并作废失效。
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
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有 7
名已离职或发生降职的情形,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
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人数由 303 人调整为 296 人,上述 7 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 68.5207
万份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 2022 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 294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满足行权条件,2 名激励对象绩效
考核未满足行权条件。其中 283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第
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比例为 100%,11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第一个
行权期可行权比例为 95%,本期获授股票期权的 5%予以注销,共计 1.4504 万份;
本期获授股票期权的 100%予以注销,共计 4.7054 万份。
   综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303 人调整为 29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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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2,507.0811 万份调整为 2,432.4046 万份,注销首次授
予部分股票期权合计 74.6765 万份。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
成就。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和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在第一个等待期届满
后,公司将为符合行权条件的 294 名激励对象共计 798.5774 万份股票期权办理行
权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对该等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第二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
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行权价格、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第一个行
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宜进行核实并出具了审核意见。
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实施 2023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激
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7.78 元/股调整为 17.33 元/股。
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第二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事宜进行核实并出具了审核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公司章程》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十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决议以及相关公告,本次调整的原因及内容如下:
  (一)调整原因
利润分配预案》,同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45 元(含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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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
  (2)调整方法
  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5 元(含税)。因此,公司董事会根据《激励
计划草案》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
价格由 17.78 元/股调整为 17.33 元/股。
  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生效时间为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除权(息)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公
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公司章
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出具,正本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晨               经办律师:岳永平
                               陈敬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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