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五月
(本规则已经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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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董事会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议事方式
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合肥百货大楼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的有关组织与协调工
作。
第二章 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权利、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
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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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的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的,
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
务。如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
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 1/2。
第六条 董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代表公司并
执行公司公务;
(三)《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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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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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
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
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
生效。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
第十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后 2
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
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
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第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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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董事会及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公司职工代表
不超过二名。设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四人,其中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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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对关系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决策、
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
一大”问题,董事会拟做出决策前应提交公司党委进行讨论
研究,党委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后提出意见建议,再按程序交
董事会进行决策。
第十七条 以下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公司发行债券;
(八)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九)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公司章程》的修改;
(十一)审议《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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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
需要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
等专门委员会,协助董事会行使其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
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超
过该权限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资产决策处置权限为:
一次性决策授权范围限于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确定的公司净资产值的 25%以内,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20%;
(二)本公司发生对外担保行为,未达到《公司章程》
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标准时,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三)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事项,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或交易金额低于 3000 万元的,
由董事会决定。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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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
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临时
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通知或电子邮
件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
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
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
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和地
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通知发出日期等,以传真、专
人送出、邮件送出等方式发出。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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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
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
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
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
数超过其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
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
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
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
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有利
益冲突的当事人属下列情形的,不得参与表决:
(一)董事个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其他法人单位与公司的关联交易,该法人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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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系出席会议的董事;
(三)未能出席会议的董事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的,
不得就该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理表决;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应当
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口头表决。董事
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电子邮件等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
第三十六条 列席董事会的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
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决策
时参考,但对相关事项的表决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无论以何种方式召开,出席会
议的董事对会议讨论的各项议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弃
权的表决意见,并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 在公司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上形成
的决议,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在指定媒
体上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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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第二章有关董事任职资格、权利和
义务等规定同样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
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的人员。
前款第(四)至(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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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设四名独立董事。独立
董事除应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资格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在公
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
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也不受其他董事的控
制和影响;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
(五)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立
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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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
列职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如独立董事的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重点
关注以下事项: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
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
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
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产值的 5% 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
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对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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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所涉及的事件;
(十)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执
行有关规定的情况;
(十一)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
(十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
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
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
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四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应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大会作述职报告。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形成后,由总经理负责具体贯
彻落实,总经理应就有关执行落实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有权就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关执行人员提出质
询。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就决议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
检查,对具体落实过程中违背董事会决议的,应追究有关执
行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于应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董
事会决议实施的,如果实施结果对公司造成损失或损害股东
利益的,董事会应追究有关行为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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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董事会记录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发言作出有关说明性
的记载。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
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审议案,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
规范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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