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得”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普莱得部分首次公
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546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900.00 万股,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
本为 76,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57,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9,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76,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
票数量为 57,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9,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至今,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等导
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 6 名,为共青城盛富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共青城盛富丽”)、厦门市猎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猎鹰启
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猎鹰启程”)、杨婧雯、徐宇光、金
华市金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金投”)、金华市金东国有资产经营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金东国资”),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
售股东的相关承诺如下:
发行人申报前 12 个月内新增股东共青城盛富丽、猎鹰启程、杨婧雯、徐宇
光、金华金投和金东国资承诺:
(1)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且自发行人完成本人/本企业对其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以下简
称“锁定期”)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本次发行前
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满后,本人/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3)在本人/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企业愿意自
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若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
将归发行人所有。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自完成对公司增资扩
股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均已满 36 个月,上述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无后续追加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不存
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序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售 备
股东名称
号 份总数(股) 数量(股) 注
厦门市猎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猎鹰启程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6,000,000 6,000,000
注: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亦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减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57,000,000 75% -6,000,000 51,000,000 67.11%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9,000,000 25% +6,000,000 25,000,000 32.89%
三、总股本 76,000,000 100% - 76,000,000 1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
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以及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
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股份锁定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
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
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部
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钱 旭 方 键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