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
科学化,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及《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特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
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 4 名,设董事长 1 名,可以设副董事长。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召集人
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公司法》、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及本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所
述标准的,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不得
对外提供担保。未经上述审议程序进行对外担保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
分。
第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公司有两名及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会议议案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会、总经理均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会议议案,提案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
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四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送出、传真或邮件方式。
第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独立董事可以行使特别职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提议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以专人
送出、邮件、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
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
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等。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
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召集人;
(三)会议期限;
(四)事由及议题;
(五)非由董事长召集的会议应说明情况以及召集董事会的依据;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会议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口头的董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
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涉及表决事项的,还应当在
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总经理、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财务负责人、副总
经理可根据会议议案的需要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公司有两名及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的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
真审议讨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
可以发表自已的建议和意见,供与会董事决策参考。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专人送达、邮寄
或者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对所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进行逐项表
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应以议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董事会作出对外担保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应
回避表决。
第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就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重大关联交易作出决议时,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的
独立董事书面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会议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
会上宣布表决结果。会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
(六)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
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将实施
情况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为章程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其中适用
于上市公司的规定待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
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规定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本
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除本规则中特别说明
外,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除本规则中特别说明
外,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