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0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文件并结合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
见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文 修订内容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制。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任。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及非由职工代 划;
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及非由职工代
酬事项; 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和弥补亏损方案;
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十)修改本章程;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修改本章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务所作出决议;
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担保事项;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资产 30%的事项;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产 30%的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股计划;
的其它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其它事项。
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下内容: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下内容: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登记日;
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露。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决权的股份总数。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股 东 买入 公 司有 表决 权的 股 份违 反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
行使下列职权: 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行使下列职权:
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报告工作;
(三)决定公司的中长期战略发展规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划、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中长期战略发展规
(四)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 划、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效实施; (四)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效实施;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决算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补亏损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它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本、发行债券或其它证券及上市方案;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形式的方案;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形式的方案;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项;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外捐赠等事项;
置;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选聘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一) 选聘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
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规范任期管理、科学确定契约目标,决定 规范任期管理、科学确定契约目标,决定
其业绩考核、薪酬和奖惩事项; 其业绩考核、薪酬和奖惩事项;
(十二)研究审定公司非董事、监事 (十二)研究审定公司非董事、监事
的业绩考核、薪酬及奖惩方案; 的业绩考核、薪酬及奖惩方案;
(十三)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 (十三)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
内部控制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等,对 内部控制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等,对
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 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
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它职权;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它职权;
(二十)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二十)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第一百四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管理人员。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
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本次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 年 5 月)的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
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