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五条 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
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
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2 名,其中至少有 1 名
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
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七至第九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一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监察部为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审计监察部对审
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包括:
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
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三)协调审计监察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授权
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
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深交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
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会
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
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监察部出具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监察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开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
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为
履行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
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
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
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该委员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
委员出席而免除。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
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临时通知。会议通知可采
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通讯方式或以专人、邮件送出等方式发出。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通过现场、通讯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则审计委员会委员
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审计监察部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
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审计监察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尽快
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