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迪龙: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5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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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
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设
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
定人数的 2/3 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承担战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
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形成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文件洽谈事宜,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但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临时通知。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
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
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
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该委员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
委员出席而免除。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通过现场、通讯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则战略委员会委员
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战略委员会会
议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尽
快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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