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迪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5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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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
定人数的 2/3 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承担提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被提
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但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临时通知。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
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
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
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该委员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
委员出席而免除。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通过现场、通讯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则提名委员会委员
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尽
快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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