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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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 11G20240037-1 号
致: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科再生”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张彦博律师和李蓓
蓓律师出席英科再生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英科再生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英科再生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英科再生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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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www.sse.com.cn)上披露了《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召开
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人员、会议登记等事项。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东英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如期举行。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
均为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5 月 1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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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 104,838,3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8336%。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根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04,838,37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04,838,37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04,838,37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04,838,37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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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04,838,37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16,220,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持股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04,838,37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16,220,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持股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04,838,37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16,220,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持股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04,812,38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16,194,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持股总数的99.8398%;反对25,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持股总数
的0.1602%;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04,838,37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16,220,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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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04,838,37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16,220,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持股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04,838,37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16,220,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持股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04,838,37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16,220,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持股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04,838,37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16,220,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持股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8,215,01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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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16,154,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持股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1-7、9-13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议案8、14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会议主持人、会议记录人签名保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本法律意见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