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越: 海越能源关于收到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5-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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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ST 海越     公告编号:临 2024-024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海越能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王彬、曾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2024】84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王彬、曾佳:
露的 2023 年年度报告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及整改情
况的提示性公告》显示:2023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汇能鑫)及其关联方通过供应商拆借资金至关联方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 年期末占用资金余额已归还。*ST 海越未按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
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五条的规定。汇能鑫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三
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财务总监王彬、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曾佳违反了《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
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22]26 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ST 海越、汇能鑫、王彬、曾佳分
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
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严
格执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切实维
护上市公司利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
报告。我局将根据下一步核查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举措。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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