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由全资子公司紫光国际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新华三集团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
董事会认为:
有关报批事项的情况。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紫光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购买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的情形。对于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的标的资产,交易对方不存在出资不实
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
资源类资产。
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
争。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
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