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
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由全资子公司紫光国际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新华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三”或“标
的公司”)少数股东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聘请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同华”)对标的公司
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相关评估报告。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详细核查了有关评估事项以后,对本次交易评
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交易定
价的公允性进行核查,说明如下:
一、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中同华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评估机构,具备专业胜任能力。除担任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外,中同华及其
经办评估师与上市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除业务关系之外的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中同华
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中同华综合考虑行业实际情况及相关资产实际运营情况,对标的公司全部股
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相关评估假设前提设定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遵循市
场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
价值参考依据,中同华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资
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中同华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
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
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
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
致。
四、交易定价公允
在本次评估过程中,中同华根据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本着独立、客观、
公正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果客观、
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结果公允。标的资产的
最终交易价格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并与中同华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进行
比较,新华三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评估值扣除支付股息后,对应新华三 30%股权价
值的结果与本次交易定价不存在较大差异。本次交易资产定价公平、合理,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中所委托的评估机构中同华具有
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
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结果公允。本次交易定价由交易各方经过协商确定,
所涉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特此说明。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