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盛石化: 关于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5-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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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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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160号
致: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
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
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
何隐瞒、疏漏之处。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仅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
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2024年4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
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前述股东大会
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
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4日(星期五)14:30在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
浙江荣盛控股集团大楼十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共   14    名,代表公司股份   7,160,929,925   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托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公司聘任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
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88 名,代表公司
股份 235,424,5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92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
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
照《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
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结果。公司据
此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7,370,012,2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6438%;反对26,034,4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3520% ; 弃 权 307,713 股 , 占出 席 会议所 有 股 东所 持 有效 表决 权 股 份 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7,395,159,8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9838%;反对886,9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7,396,328,2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9996%;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7,396,319,1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9995%;反对3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10,400,9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886%;反对3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7,395,159,8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9838%;反对886,9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7,394,754,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9784%;反对1,277,3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173% ; 弃 权 322,813 股 , 占出 席 会议所 有 股 东所 持 有效 表决 权 股 份 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7,395,159,8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9838%;反对886,9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及对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Aramco Overseas Company B.V回避表决。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6,383,773,9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9996%;反对2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10,408,2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910%;反对2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关联股东李水荣、李永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6,656,526,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9996%;反对2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10,408,2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910%;反对2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7,396,326,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9996%;反对2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10,408,2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910%;反对2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关联股东李水荣、李永庆回避表决。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6,656,526,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9996%;反对2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10,408,2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910%;反对2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关联股东李水荣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6,753,051,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9996%;反对2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10,408,2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910%;反对2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关联股东李水荣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6,753,051,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9996%;反对2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10,408,2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910%;反对2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联股东李水荣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6,753,051,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9996%;反对2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10,408,2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910%;反对2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关联股东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水荣、李永庆、李国庆、赵关龙、
倪信才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1,248,004,2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9294%;反对881,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5,451,7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99.6269% ; 反 对 881,6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关联股东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水荣、李永庆、李国庆、赵关龙、
倪信才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1,244,083,9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6155%;反对4,801,9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3845%;弃权1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1,531,4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的97.9681%; 反对 4,801,901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关联股东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水荣、李永庆、李国庆、赵关龙、
倪信才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1,248,855,5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9976%;反对30,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6,303,0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872%;反对30,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8%;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案》
  关联股东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水荣、李永庆、李国庆、赵关龙、
倪信才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1,248,857,9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9978%;反对2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6,305,4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882%;反对2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8%;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关联股东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水荣、李永庆、李国庆、赵关龙、
倪信才回避表决。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1,248,857,9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9978%;反对2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6,305,4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882%;反对2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8%;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7,391,550,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9350%;反对4,804,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650%;弃权1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05,631,9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 股 份的98.4524%; 反对 4,804,201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关联股东李水荣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6,753,051,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9996%;反对2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10,408,2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910%;反对2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关联股东李水荣回避表决。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6,753,051,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9996%;反对2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10,408,2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910%;反对2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等业务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水荣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6,753,051,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9996%;反对2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10,408,2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910%;反对2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7,396,326,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9996%;反对2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7,396,323,2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9996%;反对31,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7,326,630,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0573%;反对44,299,6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5989%;弃权25,424,3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信达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4]第 160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魏天慧                  丁紫仪
                         刘   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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