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
称“本所”)接受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公司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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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
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
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下午 14:00 在苏州龙杰特种纤
维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 2024 年 5 月 24 日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33,796,2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2.04%。
其中,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33,796,2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2.04%。经验证,上述通过现场出席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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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
(1)公司全体董事;
(2)公司全体监事;
(3)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4)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
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并形成如下决议:
表决情况:同意 133,796,2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153,88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133,796,2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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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153,88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133,796,2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153,88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133,796,2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153,88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133,796,2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153,88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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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133,796,2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153,88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133,796,2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153,88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133,796,2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153,88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133,796,2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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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153,88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133,796,2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153,88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133,796,2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153,88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提案逐项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参与网络投
票。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
计,并公布了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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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
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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