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硅产业: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4年5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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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
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人所发生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充
分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上海硅
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
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界定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其他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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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
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公司与本条第 1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
能的结果等方面做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三章 关联交易范围
  第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下列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
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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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六条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除外)决策权限: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公司股票市值(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下同)0.1%以上的交易,且未达到本条第 3 项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金额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并及时披露;
本条第 3 项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金额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作出
决议并及时披露;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公司股票市值 1%以上的,由股东大会作出
决议;
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金额标准的,由总经理决定。
  第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不论数额
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关联股
东提供担保的,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按照《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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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本章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
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审议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时,应当先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第三条第 4 项的规定);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三条第 4 项的规定);
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
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
董事予以回避。
 第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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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应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
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
款。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公司股票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除
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
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
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提交相关
信息披露或备案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规则》及相关公告格式准则的要求披露关联交
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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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确有必要的,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第六条的相关规
定。
  已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原则上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
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上述关联交易的方
式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
  (九)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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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若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对关联交易事宜有新
规定发布,公司应按照新的要求执行,必要时相应修订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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