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无须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
《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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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安全和
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
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单位、部门或
子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暂缓或豁
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二),并将前述表格、相关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填
写的《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及所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
公司证券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并由董事长签
字后交由公司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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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内幕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九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条 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
事项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将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
项资料提交;
(二)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
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并将相关资料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规范运作》和本
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
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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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