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禾致源: 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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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15        证券简称:诺禾致源         公告编号:2024-030
              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0475 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6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
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等权利。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7 元(含税),不
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416,200,000
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 3,225,051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19,409,822.60 元(含税)。如在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
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的基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
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自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由
   依据上述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变动情况,公司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
每股分配比例的原则,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由 0.047 元(含税)调整为 0.0475 元(含
税)。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9,409,822.60÷408,346,656≈0.0475 元(含税,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0.0475×408,346,656=19,396,466.16 元(含税,本次实际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
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后开盘参
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
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的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408,346,656×0.0475)÷416,200,000≈0.0466 元/股。
     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466)÷(1+0)=前收盘价格-0.0466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
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
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无。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
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
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75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7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
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
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275 元。如相关股
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
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
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275 元。如相关股
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
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
每股人民币 0.047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2837801-889
     特此公告。
                             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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