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财务顾问
重要声明
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统一证券”“本财务顾问”)接受
四川东君泰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君泰达”)的委托,担任东君泰达以
表决权委托方式收购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顾问。按照《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金圆统一证券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自上市
公司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日起至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内(以下称“持续督
导期间”),对东君泰达以表决权委托方式收购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成都路桥”)事项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合成都路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一季度报告及持续督导期内的相关临
时公告,本财务顾问出具了持续督导期间内的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本持续督导总结报告所依据的文件、书面资料等由收购人与上市公司提供,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本财务
顾问提醒投资人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告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本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不构成对成都路桥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持
续督导总结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
责任。
释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指 全称或注释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君泰达、收
指 四川东君泰达实业有限公司
购人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成都路桥,证券代码:
成都路桥、公司、上市公司 指
宏义嘉华、一致行动人 指 四川宏义嘉华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宏义嘉华实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成都路桥 15.55%股份,
本次交易、本次权益变动 指
即 117,767,762 股股份代表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东君泰达行使
金圆统一证券、本财务顾问 指 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期间 指 2023 年 3 月 17 日至 2024 年 3 月 17 日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概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宏义嘉华实际控制人为刘峙宏,刘其福系刘峙宏之弟,熊
鹰在宏义嘉华担任董事,同时宏义嘉华的控股股东宏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熊鹰
控制的宏义嘉华股东之一四川省达县华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6
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双方在宏义嘉华的公司治理及运营中达成一致行
动关系。因此,根据《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宏义嘉华与刘其福、熊鹰
构成一致行动人。
将其单独持有的成都路桥 15.55%股份,即 117,767,762 股股份代表的全部表决权
委托给东君泰达行使。东君泰达与宏义嘉华在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履行期间
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同日,宏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达县华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一
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约定解除双方于 2017 年 6 月 26 日签订的《一致行动
协议》。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双方在宏义嘉华经营管理及重大事宜决策方面无
需再保持一致行动。双方将各自按照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依照自
身意愿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同日,针对上述权益变动,熊鹰、刘其福分别出具《关于不构成一致行动关
系的声明》,声明如下:
“1.宏义嘉华表决权委托之前,本人与宏义嘉华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现因宏
义嘉华将表决权全部委托至东君泰达,本人将在前述表决权委托生效之日起依照
个人意思表示独立行使表决权,且未来在前述表决权生效期间,不会与东君泰达
存在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表决权等共同意思表示的行为;
立意志决策,不存在任何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与宏义嘉华、东君泰达共同增加
或减少能够支配的成都路桥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
故本次权益变动后,东君泰达有权行使公司 20.55%股份所代表的表决权,
为公司控股股东。成都路桥控股股东变更为东君泰达,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刘江东,
熊鹰及刘其福与宏义嘉华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东君泰达除因表决权委托与宏
义嘉华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外,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人。
本次表决权委托前后,相关主体的持股比例及表决权比例如下表所示:
本次表决权委托前 本次表决权委托后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比 表决权比 持股数量 表决权比
持股比例
(股) 例 例 (股) 例
宏义嘉华 117,767,762 15.55% 15.55% 117,767,762 15.55% 0.00%
东君泰达 37,859,716 5.00% 5.00% 37,859,716 5.00% 20.55%
合计 155,627,478 20.55% 20.55% 155,627,478 20.55% 20.55%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公告情况
权委托协议及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
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东君泰达及一致行动人宏义嘉华出具的《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金圆统一证券出具的《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市
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财务顾问》、熊
鹰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刘其福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标的股份的过户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表决权委托,不涉及股份过户。
(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的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市公司已经就本次权益变动进展情
况依法及时履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差异。
二、收购人及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运
作,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反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
收购人东君泰达及一致行动人宏义嘉华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持续督导期间,收购人东君泰达、一致行动
人宏义嘉华及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则的要求规范运作,收购人东君泰达及一致行动人宏义嘉华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履行股东义务。
三、交易各方当事人履行承诺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对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等方
面出具了相关承诺,上述承诺的主要内容均已披露。截至持续督导意见出具
日,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如下:
承诺主体 承诺事项 承诺主要内容
针对《表决
权委托协 1、 自前述《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之日起 60 个月内,东
议》的解除 君泰达不会单方解除该协议,也不会与宏义嘉华协商一致
条款出具的 解除该协议。
承诺
嘉华公司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被行使质押权等原因而导
致其被动减持所持成都路桥的股份,且在该等被动减持发
东君泰达及
生后,宏义嘉华所持公司的股份少于表决权委托股份数的,
其实际控制
东君泰达及其实际控制人将协助宏义嘉华积极与郑渝力、
人刘江东
关于稳定控 四川省道诚力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沟通,争取达成
制权的相关 和解方案从而减少司法拍卖风险,同时东君泰达也将积极
承诺 关注后续司法拍卖事项,将尽全力竞拍并竞得成都路桥股
份,同时通过定向增发、二级市场增持等方式尽全力保证
公司控制权稳定。东君泰达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后至宏义嘉
华公司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前,本公司将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促进成都路桥董事会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预案,并参与认购。
(一)资产独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对自身全部资产拥有完整、
独立的所有权,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资产严格分开,完全
独立经营,不存在混合经营、资产不明晰的情形。
(二)人员独立
上市公司将继续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管理体系,该
等体系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完全独立。保证上市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
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
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财务独立
东君泰达及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独立的财务会
其实际控制
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
人刘江东、
关于独立性 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致行动人
的承诺 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能够依法独立纳税,独立做出财务
宏义嘉华及
决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会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其实际控制
(四)机构独立
人刘峙宏
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
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独立董事、监事会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
职权。
(五)业务独立
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系统,有独立开展经营业务
的资产、人员、技术、场地和品牌,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
主持续经营的能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
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将不会产生影响,上市公司仍将具有
独立经营能力。
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本公司
/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公司将不会从事任何与上市
东君泰达及
公司目前或未来所从事的业务发生或可能发生竞争的业
其实际控制
务。如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
人刘江东、
关于同业竞 承诺人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公司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
一致行动人
争的承诺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
宏义嘉华及
竞争的,承诺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
其实际控制
会给予上市公司,避免与上市公司及下属公司形成同业竞
人刘峙宏
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以确保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利益不受损害。
东君泰达及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关联方将会继续严格遵守
其实际控制 有关上市公司监管法规,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
人刘江东、 易,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关联方与上市公司
关于关联交
一致行动人 发生必要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将严
易的承诺
宏义嘉华及 格按市场公允公平原则,在上市公司履行上市公司有关关
其实际控制 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的基础上,以规范公平的方式进行交
人刘峙宏 易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以保证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为目的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上市公司
关于不谋 股份;不会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
宏义嘉华及
求上市公 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
其实际控制
司控制权 合、协助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以单独或共同谋求上
人刘峙宏
的承诺函 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2.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成立并具有
法律约束力,未经东君泰达及刘江东先生书面同意,承诺
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变更、撤销及终止本承诺函。
持续督导期间内,宏义嘉华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未被执行拍卖,上市公司亦
未就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宜发布相关预案。根据东君泰达出具的说明,其尚
未促成成都路桥董事会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的主要原因在于“政策的
调整导致了定增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增加,并结合自身战略的综合考虑,为了保
持稳健经营和遵循合规原则,我们认为现阶段不宜进行定增”。
除上述应当说明的情况外,经查阅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并结合与收购
人、上市公司的日常沟通,本持续督导期内上述各承诺方承诺的事项正在履行中,
本财务顾问未发现承诺方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后续计划的落实情况
(一)关于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调整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内,东君泰达及宏义嘉华未改变成都路桥主营业务
或者对成都路桥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二)对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内,东君泰达及宏义嘉华未对成都路桥的资产和业
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者合作,或购买或置换资产重组。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成都路桥于 2023 年 5 月 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东君泰达提名及成都路
桥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同意补选陈俊超先生、王超先生为成都路桥第七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经
东君泰达提名及成都路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同意补选申宇先生、应千
伟先生、董大勇先生为成都路桥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审议通过了审议通过《关
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副总经理
的议案》,聘任王超先生为财务负责人、聘任张婉女士为董事会秘书、聘任张强
军先生为副总经理。
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核查,成都路桥已在本次权益变动后 60 日内召开董事会进行董事会的改
选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
除上述情况外,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还进行了如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变动:
上市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披露《关于总经理辞职暨聘任总经理、副总经
理的公告》,上市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培利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总经理职
务。上市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杨春先生
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高华斌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上市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披露《关于副总经理辞职暨聘任副总经理的公
告》,张强军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上市公司于 2023 年
案》,同意聘任林晓晴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上市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4 日披露《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暨聘任总经
理的公告》,杨春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 高华斌先生因工作变
动原因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上市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程茗浪先生为
公司总经理。
针对上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上市公司已履行了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的核查
持续督导期间内,上市公司共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两次修订: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本次修订主要是成都路桥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9 名激励对象因
离职原因,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股票已由公司于 2023 年 3 月回购注销完
成,成都路桥的总股本由 757,194,315 股变更为 757,100,415 股,故对《公司章
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本次修订主要是基于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等规范性文件的监管要求,结合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对
《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作出适应性修订。
上述对于《公司章程》的修改系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及完善公司治理的
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法定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重大变动情况的核查
持续督导期间内,除上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外,上市公司现有员
工聘用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动。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的核查
持续督导期间内,上市公司不存在分红政策重大调整的情况。
(七)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的核查
成都路桥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机构的议案》,同意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进行调整。具体
调整情况如下:新设成控中心、招标采购中心;撤销:招采成控中心。
对于上述组织结构的调整,上市公司已履行了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情况外,持续督导期间内,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对业务和组织结构作出
重大调整的情况。
综上,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上市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履行上述调整事项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提供担保或者借款情况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上市公司为东君泰达及宏义嘉华违规提供
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持续督导总结
本财务顾问认为: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
治理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未发现其存在违反公
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未发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存
在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信息披露
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违反其承诺及已公告后续计划的情形;未发现信
息披露义务人存在未履行其他约定义务的情况。截至 2024 年 3 月 17 日,本财
务顾问对本权益变动项目的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报告出具后,本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职责终
止。
(本页无正文,为《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薛荷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陈世信 林绮
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