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华铁应急
股票代码: 603300
信息披露义务人 1: 胡丹锋
住所/通讯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
权益变动性质: 直接及间接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 2: 潘倩
住所/通讯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
权益变动性质: 间接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 3: 浙江华铁大黄蜂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通济街 60 号 3 楼
权益变动性质: 直接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 4: 浙江华铁恒升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经济开发区通济街
权益变动性质: 直接减少
签署日期:2024 年 5 月 23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上市规则》和《准则 15 号》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铁应急”或“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
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华铁应急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
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它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
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本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
指
书 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1 指 胡丹锋
信息披露义务人 2 指 潘倩
信息披露义务人 3 指 浙江华铁大黄蜂控股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4 指 浙江华铁恒升科技有限公司
胡丹锋、潘倩、浙江华铁大黄蜂控股有限公司、浙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江华铁恒升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华铁应急 指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海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受让胡丹锋、华铁大黄蜂、华铁恒升的股份
海南海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胡丹锋、华铁大黄
《股权转让协议》 指 蜂、华铁恒升、黄建新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签署
的《股份转让协议》
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报告书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
胡丹锋,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号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2
潘倩,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号码 33062419781210****,
住址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为胡丹锋先生的配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 3
企业名称:浙江华铁大黄蜂控股有限公司
住 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通济街 60 号 3 楼 314 室(丽景
民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丹锋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期限:2020 年 12 月 22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
果为准)。一般项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
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国内贸易
代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科技中介服务;软件开发;装卸搬运;控股公司服务;
企业总部管理;特种设备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大黄蜂控股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0,000 100%
胡丹锋与潘倩系配偶关系。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籍或地区居留权
胡丹锋 男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中国 浙江杭州 无
陈萍 女 监事 中国 浙江杭州 无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 4
企业名称:浙江华铁恒升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经济开发区通济街60号5楼504-4室
(丽景民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丹锋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期限:2011年2月17日至2031年2月16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与
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软件开发;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华铁恒升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0,000 100%
胡丹锋与潘倩系配偶关系。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籍或地区居留权
胡丹锋 男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中国 浙江杭州 无
陈萍 女 监事 中国 浙江杭州 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基于对华铁应急现有业务、所处行业及其发展前景的看好,海南海控产业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控产投”)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
权。本次交易若顺利实施,将促进上市公司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有利于海南国
资与上市公司优势资源协同发展,充分发挥国有和民营融合发展的机制优势。各
方将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长期合作等原则,在产业发展、市场资源、金融
支持及业务协同等方面形成全方位互动,共同将上市公司打造成为行业标杆企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的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存在继续减持上
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铁大黄蜂控股有限公司及黄建新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7.258元/股的价格
受让股份转让方直接持有的华铁应急非限售流通股份合计275,134,136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14.01%,总价款为1,996,923,559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胡丹锋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35,890,704股股份,并通过大黄
蜂控股间接控制公司175,000,000股股份,华铁恒升间接控制公司27,440,000股股
份,合计控制公司438,330,70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31%。
本次权益变动后,胡丹锋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76,918,028股股份,比例降至
二、本次权益变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华铁大黄蜂控股有限公司及黄建新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本节中简称“本协
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海南海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胡丹锋
丙方:浙江华铁恒升科技有限公司
丁方:浙江华铁大黄蜂控股有限公司
戊方:黄建新
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单称“一方”,合称“各方”。
(二)股份转让及价款支付
乙方、丙方、丁方、戊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条件分别向甲方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股。
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 7.258 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 1,996,923,559
元(简称“转让款”),甲方应支付乙方、丙方、丁方、戊方转让价款分别为
本次交易的转让款总价为 1,996,923,559 元,分三期支付,具体如下:
(1)第一期转让款
第一期转让款占转让款总价的 40%。在以下条件满足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
方应向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分别支付本次股份转让的第一期转让款
元:
丙、丁方共同签字出具确认函。
甲方向乙方、戊方支付第一期转让款时,应先代扣代缴乙方、戊方应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剩余部分支付给乙方、戊方,如第一期转让款不足以缴纳乙方、戊
方应缴纳的税款,不足部分由乙方、戊方自行缴纳。
(2)第二期转让款
第二期转让款占转让款总价的 55%。在交割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
丙方、丁方、戊方分别支付第二期转让款 235,413,025 元、109,537,736 元、
约定付清本次股份转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甲方向乙方、戊方支付第二期转让
款的义务顺延至乙方、戊方付清该等税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
(3)第三期转让款
第三期转让款占转让款总价的 5%。在甲方提名的党委书记、董事(含董事
长、独立董事)、监事、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人选被选举或聘任为上市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含董事长、独立董事)、监事、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后 10 个工作
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分别支付第三期转让款 21,401,184 元、
自甲方付清第二期转让款之日起 2 个月内,因甲方原因致使未完成前款约定
的选举或聘任党委书记、董事(含董事长、独立董事)、监事、分管财务的副总
经理的,甲方应在付清第二期转让款满 2 个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款约
定向乙方、丙方、丁方、戊方支付第三期转让款。
在支付第一期转让款前,甲方应与转让方分别开立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简
称“共管账户”),甲方应将第一期转让款支付至共管账户。共管账户资金用于
清偿由转让方所持标的股份担保的债务,以解除该等标的股份的质押,以及用于
支付本次交易转让方应承担的税费。转让方在划转共管账户资金清偿债务前,应
将相应清偿方案提供给甲方审核,清偿方案不违反原融资合同的甲方应同意清偿
方案,并与转让方共同向共管账户开户银行发出支付指令,将款项支付至债权人
账户。未经甲方与共管账户开户人共同同意,任意一方不得单方处置共管账户内
的款项。
共管账户资金不足以清偿由转让方所持标的股份担保的债务的,转让方应以
自有资金清偿标的股份担保的剩余债务,以确保在甲方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一期转
让款后 5 个工作日内清偿完毕由转让方所持标的股份担保的全部债务,确保在甲
方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一期转让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解除标的股份全部质押。共管
账户资金在清偿转让方所持标的股份担保的债务后仍有剩余的,甲方应配合转让
方在标的股份交割后 10 个工作日内解除共管账户的监管措施。
转让方应在标的股份全部解除质押后 5 个工作日内且不晚于甲方支付第一
期转让款后 15 个工作日内,与甲方共同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
登记手续,如非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标的股份解除质押迟延,经甲方同意,上述期
限可适当延长。
(三)业绩承诺及补偿
度经审计的合并利润表口径下营业收入分别不低于 32 亿元、40 亿元、50 亿元。
合并利润表口径下净利润单年分别不低于 6 亿元、6.3 亿元,且 2024 年至 2026
年度三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总额不低于 20 亿元。
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差额,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根据业绩承诺期内各年
度审计报告确定三年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与三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总额之差额。
低于承诺净利润的,则乙方应在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进行
现金补偿。现金补偿的计算公式为:现金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承诺净利润
累计数-截至当期期末实际净利润累计数)×本次交易完成日甲方从乙方、丙方、
丁方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宜的,
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补偿义务触发时点上市公司股本总额(指业绩承诺
年度当年 12 月 31 日,下同)-累计已补偿金额。如依据前述公式计算出的现金
补偿金额小于 0 时,按 0 取值。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如三年累计实际净利润总额低于三年累计承诺净利润
总额的,则乙方应在上市公司第三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
进行现金补偿。现金补偿的计算公式为:现金补偿金额=(三年承诺净利润总额
-三年累计实际净利润总额)×本次交易完成日甲方从乙方、丙方、丁方获得的上
市公司股份(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宜的,股份数量将
进行相应调整)/补偿义务触发时点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累计已补偿金额。如依据
前述公式计算出的现金补偿金额小于 0 时,按 0 取值。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如三年累计实际净利润总额不低于三年累计承诺净利
润总额,且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任一年度均未发生亏损,而乙方在业绩承诺
期内已向甲方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的,甲方应在上市公司业绩承诺期第三年年度审
计报告出具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无息退还已补偿金额。
本条项下乙方向甲方承担的业绩补偿金额累计不超过甲方向乙方、丙方及丁
方合计支付的本次交易金额的百分之十二(12%),即 239,630,827 元。
金额为 3,525,508,357.89 元,针对上述应收账款,乙方承诺截至 2027 年 3 月 31
日回收率不低于 85%(简称“承诺回收率”)。应收账款实际回收率的计算公式
为:实际回收率=截至 2027 年 3 月 31 日标的公司实际收回 2023 年应收账款金
额/2023 年应收账款金额。如标的公司在 2027 年 3 月 31 日前将部分 2023 年应
收账款转让给乙方或其指定方,且交易价格公允并经标的公司依法履行内部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乙方或其指定方因受让 2023 年应收账款而在 2027 年 3
月 31 日前向标的公司支付的价款视为标的公司实际收回 2023 年应收账款金额。
标的公司应在 2027 年 3 月 31 日后委托经甲乙双方认可的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收回 2023 年应收账款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确
定实际回收率,及实际回收率与承诺回收率之差额。
如实际回收率低于承诺回收率的,则乙方应在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 30 个工
作日内向甲方进行现金补偿。现金补偿的计算公式为:现金补偿金额=(承诺回
收率-实际回收率)×2023 年应收账款金额×13.3080%。
(四)上市公司后续经营管理
本次交易完成日起一年内,乙方应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将总部迁址到海南,甲
方提供相关协助。如上市公司在前述期限内完成总部迁址确有困难的,经甲方书
面同意,可将前述期限予以延长或暂停迁址工作并在海南设立上市公司第二总部。
交割日后,上市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提名 3 名非独立董
事、2 名独立董事,乙方提名 2 名非独立董事(含 1 名职工董事)、2 名独立董
事。上市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甲方、乙方各提名 1 名监事,1 名职工监
事,监事会主席由甲方提名的监事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由甲方提名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人选应具备上市公司治理和
资本运作经验,上市公司设立副董事长(联席董事长)职务,由兼任总经理的董
事担任。
交割日后,乙方应协调上市公司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写明党组织
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
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
定地位。公司党委书记由甲方委派,甲方有权派出纪委书记/纪检委员,有权要求
公司设立独立的审计部及纪检部,由甲方派出人员分管。乙方应协调标的公司接
受甲方的审计、合规、纪检监督检查工作。
交割日后,上市公司总经理由乙方提名。
交割日后,除 1 名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由上市公司总经理根据甲方推荐提
名外,乙方提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甲方应尊重乙方提名,并尽力促成上市公司
董事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总经理担任。
本次交易完成后,甲方将全面助力标的公司战略发展,努力打造全球头部设
备运营商;重点支持创新性租赁业务全面发展,并推动相关业务落地海南。甲方
将大力推进标的公司融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采取为标的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或
向标的公司推介贷款银行或融资租赁公司,或向标的公司直接提供资金支持等方
式;并推动与标的公司开展轻资产、业务协同等全面战略合作。
(五)上市公司后续资产出售计划
乙方应促使标的公司在交割日前,经履行内部审议决策程序后,将所持华铁
租赁 20%股权对外转让,转让价格不低于华铁租赁 20%股权评估值且不低于截
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账面价值 654,019,525 元。具体由华铁租赁 20%股权受
让方与上市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
不超过三年,在付款期届满后受让方未付清股权转让款的,未付清部分由乙方承
担连带付款责任。
标的公司未在交割日前对外转让华铁租赁 20%股权的,应在交割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外转让华铁租赁 20%股权,遵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上市公司治理要求,且转让价格、付款期限及乙方对
未付清转让款的连带付款责任与前款约定一致,甲方对标的公司对外转让华铁租
赁 20%股权予以配合。
(六)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本协议于各方签订之日起成立,除本协议第 9 条“保密与信息披露”、第 13.4
条“排他条款”、第 14 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自签订时生效外,协议其他
条款自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本次交易经甲方、丙方、丁方内部决策机构及国资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2)乙方在上市公司上市时承诺,在其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减持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超过 25%,该承诺由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同意豁免;
(3)本次交易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经营者集中事项的批准;
(4)本协议签订后,如因法律法规修正导致本协议的生效需履行行政主管
部门审批同意的。
三、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际控制人、董事长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议案;
查;
关程序,并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权益变动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的时间,均
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转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如
下:
持股总数 限售股数 无限售股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股) (股) 数(股) 股份状态 数量(股)
胡丹锋 235,890,704 12.01% - 235,890,704 质押 180,146,704
浙江华铁恒升科技
有限公司
黄建新 42,978,055 2.19% - 42,978,055 质押 42,534,515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应在办理过户之
前解除质押。除上述质押情况外,本次交易的目标股份不存在其他被质押、冻结
的情况。
五、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大黄蜂控股、华铁恒升与华铁应急之间未发生重大交易;
胡丹锋先生、潘倩女士与华铁应急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详见本公司在上交所官方
网站上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除本次交易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与上市公
司间进行重大交易的计划或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情形。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
相关情况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依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
胡丹锋
日期:2024 年 5 月 23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
潘倩
日期:2024 年 5 月 23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华铁大黄蜂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胡丹锋
日期:2024 年 5 月 23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华铁恒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胡丹锋
日期:2024 年 5 月 23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签署页)
信息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
胡丹锋
日期:2024 年 5 月 23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签署页)
信息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
潘倩
日期:2024 年 5 月 23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华铁大黄蜂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胡丹锋
日期:2024 年 5 月 23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华铁恒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胡丹锋
日期:2024 年 5 月 23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浙江省杭州市
限公司
股票简称 华铁应急 股票代码 603300
信息披露义务人 3:浙江
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
信息披露义务人 1:胡丹锋 街道通济街 60 号 3 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 2:潘倩 314 室(丽景民族工业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3:浙江华铁大 信息披露义务人 园)
名称 黄蜂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 信息披露义务人 4:浙江
信息披露义务人 4:浙江华铁恒 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
升科技有限公司 街道经济开发区通济街
景民族工业园)
有 √ 无 □
胡丹锋、潘倩、浙江华铁
拥有权益的股份 增加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大黄蜂控股有限公司及
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浙江华铁恒升科技有限
公司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 否 □
是√ 否 □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否为上市公司 胡丹锋为上市公司实际
胡丹锋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 股票种类: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披露前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及占 持股数量:438,330,704 股
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22.31%
本次权益变动 股票种类: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后,信息披露义
务人拥有权益的 变动数量:261,412,676 股
股份数量及变动
比例 变动比例:13.31%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拟于未来 12 是 □ 否 √
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买 是 □ 否 √
卖该上市公司股
票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 是 □ 否 √
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公司为其 是 □ 否 √
负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
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
是 √ 否 □
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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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丹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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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倩
信息披露义务人 3:浙江华铁大黄蜂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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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丹锋
信息披露义务人 4:浙江华铁恒升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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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丹锋
日期:2024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