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86 证券简称:友发集团 公告编号:2024-078
债券代码:113058 转债简称:友发转债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行权期自主行权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422 人;
? 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688.5180 万份;
? 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情况
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
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议案》。
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9 月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
议案》。2022 年 9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
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
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决定注销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36.00 万份,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决定注销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78.00 万份,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共赢一号”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情况
行权价格(调整后) 实际授予登记数量 实际授予登记人数
授权日
(元/股) (万份) (人)
(三)历次激励对象人数、行权价格调整情况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中有 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决定注销其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6.00 万份。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中有 1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或降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决定注销
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78.00 万份。
通过了《关于调整“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共赢一号”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有关规定,依据公司 2022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及 2023 年前三季度
利润分配方案,对公司《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为 5.06 元/份。
通过了《关于注销“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中,有 19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或降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上述人员已获授但不满足行
权条件的 126.00 万份股票期权,后续将由公司注销。
(四)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历年行权情况
本次为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次行权。
二、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权日起 20 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 3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
例为 20%。首次授权日为 2022 年 9 月 14 日,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已于 2024 年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
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现就行权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行权条件 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述情形,满足行权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对象未发生左述情
形,满足行权条件。
的;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 公司 2023 年钢
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对每个考核年度的钢管净销量和净 管 净 销 量 1359.61
利润两个指标进行考核,根据实际达到的净销量占当年所设目标值的 万吨,实际完成比
实际完成比例(A)或净利润占当年所设目标值的实际完成比例(B) 例(A)为 87%,2023
的孰高值来确定各年度所有激励对象对应的可行权比例(X)。当 年净利润实际完成
A≥100%或 B≥100%时,X=100%;当 A<70%且 B<70%时,X=0%。第一 比例(B)低于 87%,
个行权期考核年度为 2023 年度,具体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因此公司层面行权
净销量目标值(万 净利润目标值(亿 比例为 87%。
考核年度
吨) 元)
年度业绩目标达成结果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
A≥100%或 B≥100% X=100%
当 A<70%且 B<70%时 X=0
其他情形 X=A,B 中孰高值
注: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
剔除友发集团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
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作为计算依据。
(五)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绩效考核相关规定
组织实施。根据个人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
优秀、良好、一般、差四档,各档对应的可行权系数情况如下:
除离职或降职
绩效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一般 差 员工外,根据 2023
年度绩效考核结
可行权比例 80%< 60%<
(Y) Y≤100% Y≤80%
个 人 层 面 均 可
如果公司未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即 X 等于 0%时,所
有激励对象当年对应的激励份额全部取消;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要求,即 X 不等于 0%时,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数量=个人
当年计划行权的数量×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且满足 Σ 个人当年实际可
行权数量≤公司当年计划行权数量×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综上,公司“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均已满足,
公司将于等待期满后办理行权手续,422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第一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三、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具体情况
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
事项,可行权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
派息等事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票可于行权日(T 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
可行权数量 占首次授予股票 占目前公司股本
姓名 职务
(万份) 期权总量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郭锐 董事会秘书 4.1760 0.079% 0.0029%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421 人)
合计 688.5180 13.101% 0.4816%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经核查,除不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外,其余在第一个行权期权益达到行权条件的 422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合规、真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等相关情况,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共赢一号”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本次符合条件的 422 名激励对象行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期权
数量为 688.5180 万份。
五、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在授予日,公司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授予日后,公司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
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及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公司仅根据实际行权数量,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
具体数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次股票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六、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行权相关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本次行权的相关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期行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
权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
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期行权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
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