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科技: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证券之星 2024-05-2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四年五月
                声 明
  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
   (下称“《保荐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下
称《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下称“《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
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目         录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人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本保荐人”)。
  二、保荐人指定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本保荐人指定罗云翔、彭成浩担任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罗云翔: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先后负责或参与了得邦照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三川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万马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围海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
江特电机非公开发行股票、华数传媒重大资产重组、兴源环境重大资产重组、向
日葵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具有较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彭成浩: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先后负责或参与了华建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
城地股份公开发行可转债、海越能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海越能源重大资产出售、
东北电气重大资产出售等项目,具有较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三、保荐人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人员
  本保荐人指定谢云晖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谢云晖:本项目协办人,曾供职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先
后负责或参与了汇隆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梅轮电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
的审计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本次发行项目组的其他成员:宋超、郭正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Ningbo Lian Technology Co., Ltd.
法定代表人         李士峰
注册资本              4,217.76 万元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6 年 3 月 9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9 年 5 月 31 日
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开发区汇盛路 289 号
邮政编码              315500
联系电话              0574-88687377
传真号码              0574-88687376
互联网网址             http://www.nblian.com
电子信箱              lian@nblian.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陈军:0574-88687377
     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六、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的情况;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七、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海通证券对本次发行项目的内部审核经过了立项评审、申报评审及内核三个
阶段。
  本保荐人以保荐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立项评审会”)方式对保
荐项目进行审核,立项评审会委员依据其独立判断对项目进行表决,决定项目是
否批准立项。具体程序如下:
  (1)凡拟由海通证券作为保荐人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的证
券发行业务项目,应按照《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项目立项评审实施细则》
之规定进行立项。
  (2)项目组负责制作立项申请文件,项目组的立项申请文件应经项目负责
人、团队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送质量控制部;由质量控制部审核出具审
核意见并提交立项评审会审议;立项评审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
  (3)获准立项的项目应组建完整的项目组,开展尽职调查和文件制作工作,
建立和完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本保荐人以保荐项目申报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报评审会”)方式对保
荐项目进行审核,申报评审会委员依据其独立判断对项目进行表决,决定项目是
否提交公司内核。具体程序如下:
  (1)项目组申请启动申报评审程序前,应当完成对现场尽职调查阶段工作
底稿的获取和归集工作,并提交质量控制部验收。底稿验收通过的,项目组可以
申请启动申报评审会议审议程序。
  (2)项目组在发行申请文件制作完成后,申请内核前,需履行项目申报评
审程序。申报评审由项目组提出申请,并经保荐代表人、团队负责人和部门负责
人审核同意后提交质量控制部,由质量控制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申报评审
会审议。
  (3)申报评审会审议通过的项目,项目组应及时按评审会修改意见完善发
行申请文件,按要求向内核部报送内核申请文件并申请内核。
  内核部为本保荐人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并负责海通证券投资银行类
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内核部通过公司层面
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
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内核委员会通过召
开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决定是否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发行人
股票、可转换债券和其他证券发行上市,内核委员根据各自职责独立发表意见。
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将申请文件完整报送内核部门,材料不齐不予受理。
应送交的申请文件清单由内核部门确定。
  (2)申请文件在提交内核委员会之前,由内核部门负责预先审核。
  (3)内核部门负责将申请文件送达内核委员,通知内核会议召开时间,并
由内核委员审核申请文件。
  (4)内核部门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项目问核制度》进
行问核。
  (5)召开内核会议,对项目进行审核。
  (6)内核部门汇总整理内核委员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
项目人员。
  (7)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项目人员回复内核审核意见并根据内核审核意见
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如需要),修改申请文件。
  (8)内核部门对内核审核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9)内核委员独立行使表决权并投票表决,内核机构制作内核决议,并由
参会内核委员签字确认。
  (10)内核表决通过的项目在对外报送之前须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二)内核委员会意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召开了内核会议。内核委员会经过投票表
决,认为发行人申请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要求,同意推荐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本保荐人承诺:
  一、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
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人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的依据充分合理;
存在实质性差异;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管措施;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公司法》、
                       《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
法》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并决定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由于前述决议的有效期即将届满,2024 年 1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方案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有关事项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并决定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由于前述决议的有效期即将届满,2024 年 1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方案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有关事项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二、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的说明
     (一)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的说明
     发行人将研发和创新作为公司的立足之本,始终保持较高水平的研发投入。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研发费用分别为 2,388.65 万元、2,500.59 万元和 2,716.13 万
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10%、5.09%和 5.79%,整体保持较高水平,与
创新驱动发展的模式相契合。通过多年来不间断地自主研发和创新,在注塑成型、
精密注塑模具设计和开发和精密注塑模具加工与装配方面,发行人积累了多年生
产经验并在原有工艺基础上进行创新,能够满足各类客户的开发需求,缩短产品
的开发周期,优化产品的工序步骤。
   发行人于 2012 年成立了研发中心,负责确定科研开发方向、重点课题和经
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同时对制造部门和工艺部门的日常运作提供专业指导。
发行人掌握了较为领先的镜面加工、CNC 高速高精度加工、模具抽真空等模具
设计与制造技术,模具型腔加工精度可以达到±0.001mm,注塑模具的使用寿命
可以达到 150 万模次以上;掌握了自动化高精密嵌件模内成型、自动化气辅辅助
成型、注塑成型抽真空等注塑成型技术,提高注塑生产工艺效率;发行人开发的
高韧性无卤阻燃材料、耐酸碱腐蚀的高分子复合材料等高分子材料,在各自应用
场景下可分别提升塑料的阻燃性能、增强塑料韧性、提升耐酸碱腐蚀能力等。
   发行人提前布局 PCR 再生塑料应用,报告期内,PCR 再生塑料占塑料粒子
的采购比例为 28.83%、43.23%和 41.93%,呈逐年较快提高趋势,熟练掌握了 PCR
再生塑料的应用工艺。
   发行人具备较好的业务拓展能力,从最初的消费电子领域到玩具日用品领域,
再到汽车配件以及医疗器械等领域,发行人已和罗技集团、海康集团、普瑞均胜、
敏实集团、微策生物、艾康生物等各领域优质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从注塑产品、精密注塑模具业务拓展至下游汽车零配件以及玩具日用品等领域。
元,复合增长率为 18.95%;净利润分别为 3,310.55 万元、7,064.37 万元、6,709.78
万元、7,920.57 万元和 7,570.22 万元,复合增长率为 22.97%。报告期内,公司资
产及净资产规模持续扩大,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持续
增强,为公司未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属
于“C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
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 年修订)》第五条不支持或禁止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行
业。
     发行人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金额 7,605.37 万元,不低于 5,000 万元,且最
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 3 亿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
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 年修订)》第三条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说明
     发行人的精密注塑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四、新
材料”之中的“(三)高分子材料”之中的“1.新型功能高分子材料的制备及应
用技术”;发行人的精密注塑产品主要用于消费电子类产品中的鼠标等计算机外
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之中的“计算机外围设备制造”,符合国家经
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 年修订)》第五条规定的传统产业
逐项对比;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的相关财务资料或报告,访谈发行人核心技术人
员;
     (2)查阅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其他公开披露文件,查阅相关
行业网站、行业报告等;
     (3)查阅销售明细表、销售台账,对重要客户进行走访和函证,了解客户
的结构及其与发行人合作的情况;查阅相关行业研究报告,访谈行业专家、发行
人管理层及销售部门,了解行业特征、竞争状况、下游行业发展态势及发行人的
行业地位,了解发行人依靠创新、创造、创意开展生产经营的情况,了解发行人
主要产品及核心技术创新情况以及主要产品和核心技术的未来发展趋势及主要
影响因素;
  (4)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相关研发制度文件、研发人员名单及简历,与研
发费用相关的凭证、文件等;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的相关研发项目的立项资料等,
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研发费用计算过程进行分析性复核,并与《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 年修订)》第三条的
相关指标逐项对比;
  (5)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的专利权属证书,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
《证明》进行比对,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www.sipo.gov.cn)就发行人的专利情
况进行公开查询;查阅发行人近年来获得的各项主要荣誉和奖项;
  (6)查阅可比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等公开资料,分析与可比公
司营业收入波动情况的差异;
  (7)编制现金流量表复核底稿,核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及与净
利润之间比例;
  (8)访谈了发行人研发部门相关负责人,了解了发行人的研发投入情况、
技术储备、研发情况、产品技术优势及技术先进性、技术壁垒、创新优势、未来
行业发展方向、公司所处细分行业竞争以及未来市场规模和发展空间对发行人产
品和技术创新能力的影响等情况;
  (9)检查了 ISO9001、ISO14001 及 IATF16949 质量认证体系证书;
  (10)查阅发行人所属行业下游的相关研究报告及国家政策,了解发行人所
属行业下游发展状况;
  (11)查阅了《新塑料经济全球承诺书 2019 春季报告》
                              《关于加快建立健全
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 PCR 再生塑料的基本论述,并检
查了发行人的采购台账,计算 PCR 再生塑料占塑料粒子的采购比例;
  (12)查阅了高端智能再制造行动计划(2018-2020 年)》
                                 《工业企业技术改
了解相关政策对发行人的影响;
   (13)检查了发行人在手订单,并访谈了发行人总经理,了解发行人所处行
业的成长性、市场空间情况。
   经核查,本保荐人出具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认为发行人属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
所披露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条件的情况进行了
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
的发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
事会。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
个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和董事会秘书制度。发行人各组织机构健
全,职责分工明确,运行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内部控制
制度文件和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发行人经营期限自 2006 年 3 月 9 日至无固定期限,不存在因违法经营而被
相关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性资产不
存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抵押、质押、查封、冻结、扣押、拍
卖等情形;发行人 2021 年度、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发行人股东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6,011.59 万元、7,760.30 万元和 7,105.78 万
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等网站的查询情况,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
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
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人根据《注册管理办法》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逐项
核查。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规定。本保荐人的结论性意见及核查过程和事实依
据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
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
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资料、发行人制订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章
程》、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及独立董事意见。
  发行人是由其前身宁波利安电子有限公司按截至 2019 年 2 月 28 日的账面净
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利安电子有限公司依法设立于
  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依法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各
业务部门等组织机构,并制订了相关议事规则。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发行人历
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相应规定,合法有效。因此,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
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所述,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
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理
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
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重要会计科目明细账、重大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的纳税资料、同行业公司经营情况、发行人制订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等文件。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
            (1)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
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
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已由中汇会
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
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中汇会计师
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利安科技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相关具体规范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措施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
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
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保荐人了解了发行人的商业模式,核查发行人资产情况、机构设置、人员
与财务的独立性;获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清单,核查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状况;获取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核查发行人与关联
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及其必要性、公允性;获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
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资产完整
  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资产权属关系清晰,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
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
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
售系统。
  公司没有以资产、信用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
  (2)人员独立
  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或聘任均严格按照《公
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存在控股股东超越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形。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
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财务独立
  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门的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
算体系,制定了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公司开设了独立
的银行账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的情形。公司作为独立纳税人,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及履行纳税义务。
  (4)机构独立
  公司建立了以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决策机构、监事会为监督
机构、经理层为执行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并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置了相关职能
部门,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和管理制度,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公司拥有独
立的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
存在机构混同或混合经营的情形。
  (5)业务独立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研发、采购、生产和销售系统,具备独立的业务经营能
力。公司的业务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
其它需要依赖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未发生过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
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
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本保荐人取得了发行人营业收入明细,核查主营业务情况;查阅了发行人工
商资料、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取得了发行人最
近二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分析变化原因和对发行人的影响。
  自设立以来,发行人一直从事注塑产品、精密注塑模具的研发、设计、生产
和销售,最近二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最近二年,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过变化。
  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李士峰和邱翌,不存在导致控
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综上所述,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
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
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
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
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资产权属证明、专利证书、商标证书和软件著作权证
书;通过银行函证及查阅借款资料等方式核查银行借款情况;通过查询企业信用
报告及银行函证等方式核查发行人的对外担保情况;取得法院出具的信息查询情
况反馈及仲裁机构出具的证明,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
站的查询,了解发行人诉讼、仲裁情况;查阅分析了相关行业研究资料、行业分
析报告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等,了解发行人行业发展趋势。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
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
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查阅了发行
人生产经营所取得的经营资质、行政许可、备案、认证证书,现场走访发行人的
生产经营场所,查阅了工商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查阅了发行人所处行
业的主要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等。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
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注册地、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法院出具
的信息查询情况反馈及仲裁机构出具的证明;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
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行政部门出
具的证明文件;进行了网络检索;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函;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企业信用报告,发行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报告;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书面出具的调查表;登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债券信息网等网站检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记录及受处罚情况。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
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
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
意见等情形。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
  五、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并通过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以及查阅现有私募基金管理
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的备案登记文件等方式,本保荐人对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
是否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以及其是否办理了登记备案情况进行核
查,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包括铪比智能、宁波创匠及旗山中智。
  铪比智能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由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 100%股权;宁波创
匠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旗山中智系发行人外部投资人,由安徽居巢经济开
发区管理委员会间接持有 100%股权。上述非自然人股东均不存在向不特定对象
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情形,不属于私
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登
记备案。
  六、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
经营状况良好,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
的生产模式、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主要税收政策等
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技术与创新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玩具日用品、汽车配件及医疗器械领域,相
关行业对于产品需求的迭代更新速度较快,对公司技术创新能力要求较高。公司
存在因研发投入不能形成相应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不能及时实现产业转化,或
技术转化后的产品无法匹配终端客户需求,导致公司出现创新失败的可能。
  公司精密注塑业务具有较为明显的技术密集特征,依托专业的技术人才保障
精密注塑产品的顺利研发和生产。如果未来公司技术人员的离职导致公司核心人
才流失或核心技术外泄,将对公司未来的市场竞争能力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对公
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我国塑料制品行业具有市场规模和发展空间大、市场集中度低、中低端产品
竞争激烈的特点。公司根据自身的研发设计、技术、管理优势,选择错位竞争,
定位高端市场,并已进入国内外知名企业及上市公司客户的供应链。如果公司不
能持续进行前瞻性的产品和技术创新,积极进行技术和研发储备,可能对公司保
持在高端市场的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为罗技集团及其供应商提供应用于鼠标等消费电子产品的注
塑产品及精密注塑模具,向终端客户为罗技集团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32,822.06 万
元、31,660.91 万元和 28,450.53 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70.10%、64.50%
和 60.60%。每个新品类推出前,罗技集团会向供应商询价,最终结合工程师推
荐、采购配合度、价格等指标综合确定供应商,公司向罗技集团的供应份额受公
司产品价格、与罗技集团的工程师团队、采购团队配合情况以及罗技集团不同定
位产品销售情况等多个因素影响,公司存在因向罗技集团的供应份额下降而导致
公司收入及业绩下滑的风险。
   公司经营所需的原材料主要有模具钢、PCR 再生塑料粒子和 ABS 塑料粒子
等。其中,模具钢的价格与国际铁矿石价格的波动相关;ABS 塑料粒子价格的
波动与石油化工产品的价格波动具有较强相关性。上游铁矿石、油气资源价格等
大宗商品的价格波动,会导致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发生变化。公司具有一定的价
格传导能力,但是如果原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且公司未能完全消化或传导原
材料价格的上涨,则可能导致公司的毛利率和净利润下滑。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的注塑产品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玩具日用品、汽车配
件及医疗器械领域,涉及鼠标、键盘、安防摄像头、汽车内饰、测温仪、塑料玩
具等多个产品类别。宏观经济变化会导致消费者对相关产品的需求发生变更,公
司生产工艺及产品开发能力也存在不能满足下游客户产品迭代趋势要求的可能
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产品地区主要是向北美及东南亚,外销业务收入占主
营业务的比例分别为 27.25%、20.54%和 21.12%,占比较高。如果未来我国进出
口政策或主要进口国或贸易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面临销售收入
及盈利水平下降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注塑产品和精密注塑模具,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与生产
场地和机器设备的规模直接相关。随着近几年业务的发展,公司现有产能已得到
较为充分的利用。如果公司产能扩张计划未能按计划建设完成或者及时达产,公
司主营业务规模和经营业绩受产能限制存在难以保持持续增长甚至下滑的可能。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46,819.48 万元、49,086.00 万元和
润规模存在一定波动。
     如果未来计算机外设、玩具等下游行业景气度下滑,公司将面临经营业绩下
滑的风险,以及业绩增长低于行业整体增长、从而导致行业地位和行业排名下滑
的风险。

     发行人产品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玩具日用品、汽车配件及医疗器械领域,
下游客户的经营业绩和资信状况受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景气程度、市场竞争状况、
全球公共卫生事件等多种因素影响,并最终影响其对发行人的产品需求。
   如果未来主要客户经营业绩下滑或资信状况恶化,可能对发行人产品的需求
产生负面影响,进而给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假设发行人的产品销售价格、生产成本及其他因素不变,发行人主要客户经
营业绩下滑或资信状况恶化导致发行人销量每下滑 5%,报告期各期的利润总额
将分别下降 8.52%、8.55%和 8.52%。
   报告期内,公司向终端客户为罗技集团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32,822.06 万元、
发行人对罗技集团的供应链形成了深度的参与,能够持续从罗技集团获取业务订
单,双方的长期合作及业务往来均较为稳定。但是,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罗技
集团可以在无需对发行人进行赔偿的情况下终止与发行人的合作,发行人存在与
罗技集团合作稳定性的风险,以及进而导致的订单减少、业绩下滑的风险。
   (三)内控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士峰、邱翌夫妇。本次发行前李士峰、邱翌合计直接持
有发行人 16.06%的股份,通过铪比智能间接持有发行人 73.97%的股份,通过宁
波创匠控制发行人 0.92%的股份,对发行人控股比例合计为 90.95%,处于较高
水平。如果控股股东利用其大股东地位,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决
策和人事管理等重大事项施加影响,可能会使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不能有效运行,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可能性。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总资产规模分别为 38,350.58 万元、48,917.84 万元和
未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完善,不能对关键环节进行有效的控制,
公司的日常运营及资产安全将面临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包括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
资金拆借等。公司已逐步建立针对性的财务内控措施,上述关联方资金拆借款项
已经全部清理,未造成不利法律后果,相关行为已得到规范。
     未来,若公司财务内控制度不能持续得到有效执行,可能对公司运行效率、
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产生不利影响。
     (四)财务风险
     由于公司出口销售大部分以美元等结算,如果人民币汇率水平发生较大波动,
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产品出口和经营业绩,具体表现为:
     (1)可能产生汇兑损失
     当人民币出现汇率波动,公司短期持有的外币货币资金、外币应收账款等外
币货币性项目按期末即期汇率进行折算时可能产生汇兑损失。
     (2)可能引起以人民币计价的营业收入减少,影响公司毛利率水平
     公司出口业务从订单签订到发货确认收入需要一定周期,在此期间若人民币
持续升值,而以外币计价的订单金额不变,以人民币计价的销售收入将减少,从
而影响公司毛利率水平。
     (3)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公司在与海外客户签订出口订单确定产品销售价格时,通常会综合考虑人民
币汇率变化因素。人民币的持续升值将导致出口产品与其它国家的同类产品相比
价格竞争力有所削弱。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11,864.20 万元、14,294.24 万元和
化,则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可能性增大,从而对公司经营成果造成一定的不利影
响。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3,630.10 万元、2,527.01 万元和
在存货跌价或存货变现困难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告期内公司出口产品享受增值税“免、抵、退”
的相关政策。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出口产品适用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 13%。
  若未来国家调低出口退税率或取消出口退税政策,将增加公司的外销成本,
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公司子公司赫钡
贸易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公司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
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
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
  若公司未来期间不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或者国家所得税优惠政策发生
变化,公司存在无法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风险,公司经营业绩将受到一定影响。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过严谨、充分的方案论证,项目的可行性是基于
当前的国家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状况、市场需求、投资环境、公司技
术能力等作出的。如果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状况、
产业政策等发生不利变化,或是出现市场竞争加剧、产品价格波动等情形,可能
导致项目延期或无法实施,并存在实施效果难以达到预期的风险。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过程中,还可能存在工程组织不善,管理能力不足,项目
建设进度控制、项目预算控制不到位等实施风险。
  此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 6.41 亿元,不足部分以自有
资金进行投资建设。若未来实际募集资金不足,而发行人自有资金亦出现不足或
投入进度不及预期的情况,亦可能导致项目延期或无法实施,并存在实施效果难
以达到预期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建设消费电子注塑件扩产项目及滨海项目,公司
的固定资产规模会随之增加,将导致相关折旧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能释放
及经济效益提升需要一定的时间,在项目建成投产的初期,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可
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发行失败风险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启动发行后,如果发行认购不足,或存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
终止发行的情形,公司本次发行将存在发行失败的风险。
  (七)法律风险
  发行人承租苏州元宏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苏州高新区嵩山路 55 号院内房屋相
关的租赁协议尚未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未办理租赁备案的租
赁房产面积占发行人租赁房产总面积的 4.60%,相关房产系用于仓储用途,对发
行人业务的重要程度相对较低,可替代性较高。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未办理租赁备案并未影响到发行人的经营,但不
能排除因房产未办理租赁备案导致搬迁、行政处罚,从而对发行人经营造成影响
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已注销被合并方立隆众创曾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总量超过
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
  若发行人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无法有效控制劳务派遣用工人数的占比,
则发行人用工的合法性将会产生瑕疵,对发行人未来业务的进一步扩展带来不利
影响。
  八、发行人市场前景分析
  (一)发行人产品市场发展前景
  塑料产品作为终端产品的组成部分,其行业发展与下游行业紧密相连,不同
的下游行业对塑料产品的要求不同。公司目前的产品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玩具
日用品、汽车配件、医疗器械等领域,需要顺应下游行业的发展特点和行业趋势。
以消费电子行业为例,下游的主要客户为了适应产品的生命周期短和需要不断更
新换代设计的行业特点,同时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并降低采购成本,一般会利用国
际分工体系建立自有零部件采购渠道。因此,通过下游客户的认证并成为合格供
应商对塑料产品生产企业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一旦塑料产品生产企业进入供应链
体系成为一名合格的供应商后,可以得到更多更稳定的订单。而下游厂商也能获
得长期稳定质量过硬地供货。
  消费电子类产品泛指日常消费者生活使用的电子产品,较为成熟的市场有智
能手机、平板电脑、计算机及外设产品等。这些产品已发展成熟,具有市场规模
大、客户渗透率高、行业新技术发展快和产品智能化程度高等特点。而成长型的
产品随着科学技术发展的不断提升,还有较大增长空间。
  中国消费电子行业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消费电子产品生产国、出
口国和消费国。物联网时代拓宽了消费电子类产品的应用领域,各类电子产品使
用频率大幅上涨,消费群体将持续扩大。与此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与 5G 技术
的不断发展,消费电子类产品芯片更新迭代速度加快以适应新技术的运用,芯片
的更迭同时带动外观设计的改变;而芯片无更迭需求的消费电子类产品,其外观
设计也将不断优化转型以降低消费者的审美疲劳,进而激发消费电子类产品整体
升级的需求。
  消费电子类产品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为设备的塑料外壳,而利安科技作为细
分领域电子消费类塑料产品的供应商,将随着电子消费品市场的增长而不断扩大
业务。
  在全球经济增长、居民收入水平提升以及通信技术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下,个
人计算机已成为社会各界人士工作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已经积累了相当
规模的存量市场。随着折叠屏、多屏幕、OLED 等新兴技术在个人计算机上的应
用,产品更新换代大大加速,进一步推动了个人计算机需求的增长。此外,近年
来居家办公和线上教育的需求迅猛增长,强有力地促进了个人计算机市场的复苏。
根据 IDC 统计,全球 PC 市场出货量由 2016 年的 2.602 亿台增至 2022 年的 2.923
亿台。IDC 同时预计,受设备更新、商业需求和新兴市场带动等影响,PC 出货
量将在 2023 年及以后恢复正增长。全球 PC 市场出货量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IDC
   电子游戏以及电子竞技行业稳步增长态势持续催生着 PC 端游戏外设产品市
场的增量空间。根据 Newzoo 发布的《2022 年全球电竞市场报告》,全球电竞产
业收入预计将由 2021 年的 10.84 亿美元跃增至 2022 年的 13.80 亿美元,年同比
增长 27.29%,预计 2025 年有望超过 18.60 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达 13.4%。2022
年,核心电竞爱好者人数将达到 2.71 亿,到 2025 年,核心电竞爱好者的数量将
以 8.0%的复合年增长率增长至 3.18 亿人。游戏与电竞行业的发展衍生出对周边
硬件的需求,将进一步推动计算机外设产品市场的扩张。
   公司现有产品中重要的一部分为监控摄像头外壳。由于每一台室外监控摄像
头都需要一套用来抗风、防水防腐蚀的塑料外壳,室内监控摄像头则需要具备环
境贴合性和美观性的塑料外壳。监控摄像头外壳需求数量与监控摄像头市场需求
数量保持高度关联性,因此安防市场作为监控摄像头的下游市场,也是公司重要
的发展领域。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国内安防需求不断增长。至 2023 年,我国安防
行业市场规模高达 10,100 亿元。
数据来源:CPS 中安网
  预测我国安防市场规模将不断扩大。其重要驱动因素之一是 5G 技术驱动智
能安防产业加速发展。5G 技术具有超高速、低延迟等优势为安防行业发展带来
了更多的可能性,此外,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也为智能安防产业提
供了支持。
  随着科学技术以及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玩具的功能越来越多样化,玩具的
定义不仅仅局限于儿童玩具而有了更丰富的内涵。为成年人乃至老年人设计的玩
具悄然兴起,玩随着玩具产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改变,面向成年人的玩具也越
来越多,玩具类行业的市场分额也在逐步扩大。
  根据 Frost&Sullivan 统计,全球玩具零售价值自 2016 年至 2020 年经历持续
增长,由 2016 年 917 亿美元增至 2020 年 998 亿美元,复合年增长率为 2.1%;
并预测全球玩具市场的未来增长稳固,将于 2025 年达 1,267 亿美元,2020 年至
其于 2020 年占全球玩具市场的零售值约 62.0%,预期于 2020 年至 2025 年以复
合年增长率 5.8%增长。
   我国是全球重要的玩具生产国和消费国。据头豹研究院统计,2017-2021 年,
中国塑科积木玩具行业市场规模由 142 亿元增长至 206 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为
长率为 12.60%。
   按目前的增长速度,中国玩具市场即将突破千亿规模,对比全球已较为成熟
的玩具产品市场但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公司作为一家拥有精密注塑模具开发能
力及配套注塑工艺的企业,目前主要为全球领先的儿童娱乐公司 Spin Master 生
产塑料玩具产品,未来拟提高对自有品牌玩具产品的开发力度,在目前集中度低
的玩具行业逐渐站稳脚步,提高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二)发行人竞争优势
   具有自主创新的核心技术研发能力是业内企业持续保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
要素。公司高度重视技术研发,拥有经验丰富的模具设计人员、工程人员、模具
技师、抛光技师等各类研发人员和技术骨干,为公司模具快速开发和产品同步开
发提供了有力保障。公司相关模具产品的模具型腔加工精度可达±0.001mm、使
用寿命达 150 万模次,其加工精度、可靠性、使用寿命能够满足产业所需各类高
精度塑料零配件的设计要求。
   公司已和罗技集团、海康集团等世界知名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
依托于公司积累的注塑产品及数据化模具技术等精密模具的生产制造能力,公司
已进入消费电子和汽车配件领域的供应链,能够与世界知名公司进行战略合作,
是公司核心技术和竞争力的体现。
   在同步开发上,由于公司下游客户产品种类多、产品更新周期快,下游客户
产品快速更新的需求使得其对于模具的开发速度要求较高。得益于研发部门多年
的经验积累及技术创新,公司已熟练地掌握多种材料性质和材料加工工艺,在取
得注塑产品样品后,可在较短的时间内设计出一整套针对当前样品的模具设计、
加工和成形生产方案,并借助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辅助工程、计算机辅助工
艺过程设计、计算机辅助制造等技术手段模拟分析,确定模具加工所需使用的数
控程序和成形生产所需的温度、工艺等参数。公司较为快速的同步开发能力是下
游客户评价公司供应能力的核心指标之一。
  在我国实施“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背景下,PCR 再生塑料作为循环替
代品作用凸显,无论是考虑环保属性还是经济性,终端品牌企业使用再生塑料都
是必然趋势,需求端使用场景的改变已经并将长期影响塑料制品行业。《新塑料
经济全球承诺书 2019 春季报告》显示,截止到 2019 年 3 月,已经有超过 350 家
企业签署全球承诺书,并明确宣布至 2025 年使用 500 万吨再生塑料的目标。国
务院 2021 年发布的《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
中提出“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加强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金
属、废玻璃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提升资源产出率和回收利用率”,
                             “扎实推进塑
料污染全链条治理”。因此,可以预见,我国 PCR 再生塑料的使用量占塑料使用
量比例将持续提高。
  为顺应 PCR 再生塑料在塑料制品领域应用推广的浪潮,公司提前布局 PCR
再生塑料应用。报告期内,公司 PCR 再生塑料占塑料粒子的采购比例为 28.83%、
使用量的增长,下游客户对产品品质的要求提高,且往往存在个性化需求,因而
对公司 PCR 再生塑料产品研发及质量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公司在长期
生产制造过程中,不断地总结生产经验,加强 PCR 再生塑料应用研究,了解 PCR
再生塑料对产品的适用性,强化技术开发能力,公司现已熟练地掌握了 PCR 再
生塑料的应用工艺。
  公司对所有环节包括采购、生产、销售等都有对应的严格的内部控制流程,
对每一个步骤都做到精细化、信息化的现代管理模式。
  从生产端出发,每个订单和产品通过 BOM(物料清单)系统进行成本拆解,
根据系统精确计算的成本构成,对原材料采购、生产投入能源、机器工时、人员
数量、包装用料等每个环节按系统拆解的结果严格实施和管控。定期对每个订单
和产品的成本拆解计划和实际成本进行对比,通过内部多部门协作在内部会议上
对比较结果进行持续跟踪,讨论各环节存在问题和提出改善方案以达到降低成本
和提高生产效率的目的。
  从采购端出发,公司建立了一套供应商内部评价体系,对供应商进行质量和
价格等多个维度的追踪比较。根据供应商的历史价格备案,每月或每年都会定期
和上一期进行价格比较。若采购价格没有按期小幅下降,会和供应商协商降价事
宜以达到成本控制的目的。通过单个订单和产品的成本分解,公司采用按需采购
的模式,因此公司具有存货周转率高,原材料库存水平低的特点,实现了整体较
高的运营效率。
  从销售端出发,在接到客户订单后,公司会根据自有产能先制定生产计划,
在产能不足时同步下达外协工单,对交货期和货品质量都进行严格把控。在交货
后,对送货单和销售订单的真实执行情况进行管理追踪,每月按时催收未结订单
以达到资金加速回流的目的。
  综合以上信息化管理手段和相对严格的内部管理控制,公司实现了对企业的
精细化管理,形成了一定的成本优势。随着公司生产规模逐渐扩大,强大的成本
控制优势进一步形成了规模化优势。可长期为客户提供质量稳定、性价比高的产
品,加深了和客户的深度合作。
  产品质量是公司的立足之本。公司是行业内较早获得 ISO9001、ISO14001
及 IATF16949 三个标准体系认证的企业之一。同时,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严格
的质量控制系列保证品质的相关管理制度,从原材料采购、生产、成品入库、发
货到售后服务的全过程对产品质量进行全方位的监测与控制,以及时发现问题并
迅速处理,确保和提高产品质量,使之符合客户及市场的需要。同时,努力培养
全体员工产品质量保证意识,并将产品质量控制措施贯穿在公司的整个业务运行
体系,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据以有效运作,规范了产品质量控制流程,
确保了优异的产品质量。
  自创立以来,公司通过多年的努力,以良好稳定的产品品质及创新设计能力,
逐渐积累了一批稳定的高质量客户。公司在消费电子、玩具日用品、汽车配件、
医疗四大领域的主要客户均为国内外知名厂商。这类企业对于供应商有着严格的
筛选审查流程,需要经过长时间的考察和试供货阶段,满足严格的技术参数与生
产流程要求才能成为合格的供应商。
  报告期内,公司已成为罗技集团鼠标外壳的重要供应商,并且公司与海康集
团、普瑞均胜、微策生物、敏实集团、艾康生物等知名客户均保持着长期稳定的
合作关系。公司各领域的知名客户群体可进一步为公司发挥多产品线、跨领域业
务布局,为实现长期持续增长提供稳定的客户资源。
  九、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本保荐人就本次保荐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
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本保荐人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
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评级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
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具体为:
  (1)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规划实施符合环保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要
求,发行人聘请宁波清宇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编写环
评报告表。发行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2)为了科学地规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完成项目的备案,发行人与
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后签订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服务合
作合同,委托其论证和编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已按合
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经本保荐人核查,发行人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十、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
  本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及审议上述文件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等
资料,认为:发行人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符合规定,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
分红规划注重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受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本保荐人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
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审慎的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
部审核程序,并通过海通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核。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
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管理良好,业务运行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已具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保荐人同意推荐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附件: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____________
                  谢云晖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罗云翔                彭成浩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
                           孙迎辰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
                  张卫东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
                  姜诚君
                                               年   月   日
  总经理签名:       ____________
                  李   军
                                               年   月   日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
                  周 杰
                                               年   月   日
                                 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
                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指定罗
云翔、彭成浩担任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和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事宜。项目协办人为谢云晖。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签名:
                  罗云翔                彭成浩
  法定代表人签名:
                  周   杰
                          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利安科技盈利能力优秀,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