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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肥颀中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合肥颀
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决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
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独立
董事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
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
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
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5 月 1 日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经济参考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登了《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
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等,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会议或委托代理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委托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等事项。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 10 名(代表 10 名股东),代表
股份数为 896,071,1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611%。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
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6 名,代表股份数为 11,591,1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4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 13 名(代表 13 名股
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4,506,0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经验证,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方式,
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
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议案 1《关于<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议案 2《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议案 3《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84,501,884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0%;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议案 4《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议案 5《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议案 6《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84,501,884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0%;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议案 7《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8)议案 8《关于公司 2024 年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84,501,884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0%;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议案 9《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84,501,884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0%;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议案 10《关于公司 2024 年度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84,499,222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9%;反对 6,8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议案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需要逐项表决,具体如下:
①议案 11.01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②议案 11.02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③议案 11.03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议案 12《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需要逐项表决,具体
如下:
①议案 12.01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②议案 12.02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③议案 12.03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④议案 12.04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3)议案 13《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
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84,501,884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0%;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议案 14《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84,501,884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0%;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议案 1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84,501,884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0%;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
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