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德新材: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5-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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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95     证券简称:奇德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0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47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1,040,000 股,并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 63,120,000 股,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84,160,000 股。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无限售条件股 29,495,68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0471%。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本次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数量为 51,9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1.6683%。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
上市流通后,剩余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 0 股。
  公司上市后至今未进行过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
“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承诺如下: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
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
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若发行人有送股、
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上述法定或自愿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5)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
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
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6)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
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
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
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最高可至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若发行人有送股、
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
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
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4)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
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如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
行人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最高可至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若发行人
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且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若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持有
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4)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
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
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5)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票。
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
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
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
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3)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票。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
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
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最高可至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若发行人有送股、
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上述法定或自愿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5)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
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
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6)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
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
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
作相应调整)。
  (4)上述法定或自愿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5)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
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
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6)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
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
作相应调整)。
  (3)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按规定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申报离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
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
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5)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
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
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
作相应调整)。
  (4)上述法定或自愿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5)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其他与限售安排、自愿锁
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有关的承诺。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持有公司首发前限售股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
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
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序号   股东全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备注
      江门市邦
       限公司
      珠海邦塑
      科技企业
      (有限合
                                        注4
       伙)
      奇德(珠
      海)商业
       中心(有
       限合伙)
       广东奇德
        公司
       合计       51,900,000   51,900,000
   注 1:股东饶德生先生同时担任本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根据其在《招股说明书》
及《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
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本
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 7,000,000 股。
   注 2:股东陈栖养先生在《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如本人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最高可
至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
   注 3:股东江门市邦德投资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作出承
诺:“如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
每年转让的股份最高可至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
   注 4: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饶德生通过珠海邦塑科技企业(有限合
伙)、奇德(珠海)商业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根据相关承诺,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和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陈云峰通过奇德(珠海)商业中心(有限合伙)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根据相关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
的公司股份和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公司董事黎冰妹通过珠海邦塑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奇德(珠海)商业中心(有
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尧贵生、监事李剑英、监事许树东通过奇德(珠
海)商业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根据相关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公司前监事陈若垠(2024 年 2 月 2 日离任)通过奇德(珠海)商业中心(有限合
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根据相关承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公司前财务总监魏国光通过奇德(珠海)商业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根据相关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公司财务总监邓艳群通过奇德(珠海)商业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监事全小敏通过珠海邦塑科技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在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注 5:股东广东奇德控股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作出承诺:
“如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每年
转让的股份最高可至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
       注 6: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注 7: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增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股)       比例 %     加+/减少-)                    比例 %
                                                   (股)
  一、限售条件
 流通股/非流通      54,664,319   64.95    -30,900,000   23,764,319   28.24
        股
  二、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
  三、总股本       84,160,000   100.00       0         84,160,000   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
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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