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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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期已超过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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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3 日,通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3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为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38,335,4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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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58,573,25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8,208,00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58,573,25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8,208,00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58,573,25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8,208,00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58,573,25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8,208,00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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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58,573,25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8,208,00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57,171,25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1158%;反对
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806,00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306%;反对 1,402,000 股,占与
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94%;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156,287,40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5584%;反对
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5,922,154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173%;反对 2,285,848 股,占与
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827%;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91,260,05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4869%;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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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6,806,00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306%;反对 1,402,000 股,占与
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94%;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135,860,21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9785%;反对
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8,838,00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731%;反对 1,402,000 股,占与
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69%;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常关联交易的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 135,860,21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9785%;反对
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8,838,00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731%;反对 1,402,000 股,占与
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69%;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158,573,25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8,208,00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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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58,238,05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886%;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35,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114%。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7,872,80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26%;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35,2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8774%。
表决结果:同意 158,573,25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8,208,00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54,786,21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8,208,00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55,671,83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8,208,00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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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58,568,25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8,208,00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7,689,40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4426%;反对
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7,324,154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867%;反对 883,848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33%;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238,05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886%;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35,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114%。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7,872,80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26%;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335,2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8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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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56,214,74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5126%。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5,849,494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271%。
表决结果:同意 156,214,74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5126%。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5,849,495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271%。
表决结果:同意 156,214,74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5126%。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5,849,495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271%。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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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页无正文,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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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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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
南昌?
西安?
广州 ,长春 ?
武汉 ?
乌鲁木齐 ,伦 敦?两雅图?
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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