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6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0 元
?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4/5/29 - 2024/5/30 2024/5/3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6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349,597,049 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34,959,704.90 元。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4/5/29 - 2024/5/30 2024/5/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由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
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
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本公司股东传化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传化化学集团有限公司、开化县国有资产
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德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开化县华控股权投资
有限公司由公司直接发放现金红利。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
(财税[2012]85 号)相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
股票,股息红利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实际税负为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
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
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09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
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
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
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
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主管
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64787381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