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05 证券简称:旭升集团 公告编号:2024-031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3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5/29 - 2024/5/30 2024/5/3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6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933,214,933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3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14,639,434.59 元。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5/29 - 2024/5/30 2024/5/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旭晟控股有限公司、香港旭日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
区旭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自然人股东徐旭东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
放。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
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3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3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
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207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
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
定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07 元人民币。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2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4-55223689
特此公告。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