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 1366 号华润大厦 A 座 22 层 邮编:3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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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之规定,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省
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
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会
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定于 2024 年 5 月
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在杭州市凤起东路 8 号 7001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
坚群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3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及其所代表股份情况如下:
份 1,881,740,4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2534%。
股份 113,912,3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71%。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2 名,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 1,995,652,8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9905%。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
当场公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95,633,821 股,反对 19,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
表决结果:同意 1,995,633,821 股,反对 19,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
表决结果:同意 1,995,633,821 股,反对 19,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3,633,821 股,反对 19,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6%。
表决结果:同意 1,995,633,821 股,反对 19,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
表决结果:同意 1,995,633,821 股,反对 19,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3,633,821 股,反对 19,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6%。
表决结果:同意 1,995,633,821 股,反对 19,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见证律师:
原 挺 陆 赟
见证律师:
吴鉴雨
年 月 日